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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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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我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要求加强入廊管理提高综合管廊运营质量2020年8月27日,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赣市府办发〔2020〕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地下综合管廊将城市能源管道、通讯以及排污管线等城市的主动脉集中在综合管廊内,抢修、维护、扩容改造等可在综合管廊内完成,大大缩减管线抢修时间,有效杜绝反复开挖路面现象的发生,对预留地下空间具重要作用。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门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进行部署。省政府为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出台了《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61号),今年省政府报告提出持续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个章节,共计31条。

(一)总则。主要包含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行政主管部门和投资主体等内容。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五区;以政府主导、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应入尽入、有偿使用”为基本原则行政主管部门为住建部门;投资主体为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规划建设管理。主要包含规划建设的原则、要求、范围,以及建设过程中重大问题处理等方面的内容综合管廊应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与城区开发和城市道路新、改(扩)建同步建设,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以及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区域,应优先建设综合管廊

(三)运营维护管理。主要包含覆盖区域内入廊要求综合管廊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予以确定,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综合管廊的运营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的责权利,以及建立安全运行和应急管理制度方面的内容

(四)法律责任。办法明确违反本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明确了有效五年及其他县(市)参照执行本办法

三、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应入尽入的基本原则。综合管廊建设成本高,为避免已建成的综合管廊闲置浪费,本办法第四条明确了政府主导、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应入尽入有偿使用基本原则第十进一步明确了在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地下各类管线,除特殊行业及国家规范规定不能进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外,应当在综合管廊内进行敷设。对应当进入综合管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二)明确了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原则,并配合制定激励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关于推进电力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意见》(建城〔201698号)中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维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等规定,本办法第十七条首先对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这一原则进行了明确。同时为鼓励管线单位入廊,明确由市人民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和工程特点制定优惠和激励政策,按照市场化原则与管线单位协商确定费用。

)明确了综合管廊信息平台共建机制。综合管廊信息的准确性,对于综合管廊的维护与安全运营至关重要。本办法第十条明确了综合管廊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信息档案系统,及时更新管理信息。鼓励建立远程智能监控系统,并入智慧城市中管理平台统一在线监控。


文件: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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