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委、民政局、供电公司,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经发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2〕1229号)和《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3〕987号)文件要求,为确保城乡低保户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即指原五保户)家庭用电优惠政策100%执行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电优惠政策
供电企业对城乡低保户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包括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户每月免费用电10度。如月用电量不到10度,按实际用电量免费。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社会福利机构,按供养特困人员人数,每人每月免费用电10度。
二、优惠对象认定
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用电优惠政策享受对象,以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的数据为准,其中,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提供的供养人数为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积极协作。为有利缓解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的生活压力,做好脱贫攻坚冲刺工作,压实脱贫攻坚责任,落实用电优惠政策,确保脱贫攻坚冲刺工作有序推进,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衔接、积极协作,发改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民政部门做好对象认定工作,供电公司要将用电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二)确保对象信息准确。县(市、区)民政部门应确保城乡低保户和城乡特困人员家庭清单信息的准确性,每月向同级供电企业提供人员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提供具有电子章的PDF版名单)。供电企业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户和城乡特困对象名单,受理免费用电基数的业务申请,落实好低保户、特困人员用电优惠政策。
(三)确保对象信息完整。为便于供电企业及时通知低保、特困人员办理免费用电基数的业务,并精确核查低保、特困人员对应电表户号、每月用电量等用电信息,确保用电优惠政策“精准到户”执行到位,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应包括必要的基础信息,如户主姓名、身份证号、享受人员信息实际居住地址(详细到镇、村、组别、排/门号)和联系电话(如无本人电话号码,请提供亲属或村(居)委员会联系方式)等(详见附表)。
附表:XX县(市、区)城乡低保户和城乡特困人员家庭
清单信息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赣州市民政局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 公司赣州供电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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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4日
附表 **县(市、区)城乡低保户和城乡特困人员家庭清单信息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类别 县区 镇(处) 村(居) 组别 排(门)号 享受对象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享受起始时间 联系电话 用户类型 家庭/集中供养人口 A.低保户 1.集中供养 示例 A 瑞金 XX镇 XX村 XX组 XX号 张三 XXXXXXX 男 36 2018年10月 XXXXXXX 1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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