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2019年10月25日经市政府同意,以市住建局名义印发,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下面就《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进行下简单的解读。
一、《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2018年12月17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赋予赣州市部分省级管理权限和先行先试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8〕42号),其中赋予赣州市先行先试实施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2019年1月28日,市政府办《关于做好省政府赋予我市的省级权限和先行先试项目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2019〕24号)中明确,“4.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试点,项目内容为赣州市依法出台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对破坏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等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的执法力度,提升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水平”。另根据近年来各地排查过程中反馈的情况来看,各地破坏了房屋结构行为不断增加 ,致使安全事故隐患不断增多,亟待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办法(试行)》主要以国务院原建设部第129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对“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进行了专题调研、赴广州市实地学习的基础上起草,向市司法局、自然资源局等15个相关部门(单位)征求了意见,并经请示市政府后最终形成正式稿印发。
二、《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该实施办法分为“总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责任追究、附则”6个章节,共计33条。
1.明确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合法建造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
2.明确基本原则,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安全的原则)和各级部门的职责分工。
3.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概念和责任、义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4.明确公共建筑安全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教育、卫健委、文广新旅、体育、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监督学校、医院、剧院、场馆、车站、宾馆、集贸市场、商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
6.明确了行业管理部门和房屋安全责任人的危险房屋排查责任,规范了危险房屋的分类处置的要求(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种危房处理办法)。
7.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人、鉴定机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规定。
三、执行标准
《办法(试行)》未涉及执行标准。
四、惠民利民措施
《办法(试行)》是管理城市房屋安全的制度,有效保障城市居民房屋安全。
五、新旧政策差异
《办法(试行)》是新文件,所以没有新旧政策差异。
六、后续工作考虑
《办法(试行)》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地开展好城市既有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切实提高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宣传,积极引导,逐步形成房屋安全责任人、街道社区和行业部门等协调联动、群防群治的管理机制,保障房屋安全。鼓励各地通过棚改、老旧小区改造以及保障性住房安置等方式,逐步化解城市发展中的各类危旧房屋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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