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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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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成果,切实加强我省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xmzylfw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南大道1266号(邮政编码:33003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8日。


附件:1.《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一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江西省金融监管局  江西银保监局

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民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银保监分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巩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成果,提升我省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管理水平,切实履行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职责,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意见》(民发〔2022〕8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监测体系,加强日常监管

    (一)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各级各相关部门通过信息抓取及时掌握增量。省、市、县民政部门要主动对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由省级民政部门通过江西省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订阅市场监管部门产生的涉及“养老服务”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暂不具备条件的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每月至少一次集中抓取上述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省、市民政部门要重点关注经营范围中包含“养老服务”,且名称中含有“养老、老年、老来、敬老、托老、老人、康旅、健康、养生、康养、医养、寿康、夕阳、休养、长寿、长生、孝心”等字样的市场主体,并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到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要进行现场核查,对实际收住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要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并将核查结果逐级反馈省级民政部门。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将新增的养老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并督促其依法及时办理备案。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登记信息内部共享,及时掌握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情况。对于非民政部门(如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每月至少一次集中抓取相关登记信息。

    (二)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各级民政、公安、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设立举报热线、利用部门网站等多渠道收集各类举报线索,主动掌握养老机构相关数据和非法集资风险线索。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借助大数据系统全方位开展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做好风险研判,及时向养老机构进行风险预警提示,有效防控化解苗头风险。鼓励各级相关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预警的积极性,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通过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反映问题,或通过公安110接处警平台等渠道,反映涉嫌养老机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等相关问题线索,并及时兑付奖励。

    (三)建立常态排查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常态化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拉网式排查等措施,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养老机构的运营主体、床位数量、登记备案、服务协议、收费方式、收取预付费及涉及人数、资金使用、营销方式、关联公司、业务扩张等情况,并将摸排开展情况以及各机构摸排结果,及时填报到“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各地民政部门在排查中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但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要引导其尽快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对拒不登记且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对排查发现的苗头性风险,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转交线索,做好相关人员风险提示工作,将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日常掌握的信息,与公安、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银保监部门获取的信息相结合,汇总形成摸排对象清单。

    二、强化源头防控,有效防范风险

    (四)规范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预付费、医疗备用金、保证金等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和存管账户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老年人及家属监督,不得在公示项目、标准或服务协议外收取其他费用。养老机构收取预付费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一致,并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出具风险提示函,书面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充分保障其知情权。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已预收费但未按规定签订合同、出具书面风险提示函的养老机构,要责令其改正。

    (五)完善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有多个服务场所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分别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各地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已收住老年人但未办理备案的,要督促其及时备案。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要书面告知养老机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以及从事非法集资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养老机构填写备案承诺书,承诺不采取任何形式,包括利用关联企业等形式从事非法集资。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快推进养老机构网上备案,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等材料要及时上传到“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将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情况,通过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江西)”网站等渠道依法向社会公开,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三、依法分类处置,加大监管力度

    (六)依法分类处置。各地民政要对摸排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综合评估、逐一精准分析研判,依法依规协同分类处置,从高到低分别纳入“红橙黄绿”风险管控等级。没有发现风险隐患的,纳入绿色等级。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且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近三年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扩张过快;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地;虚假或夸大宣传;有关联公司且存在关联交易等潜在风险隐患的,纳入黄色等级,要提示其经营风险,引导养老机构规范运营和内部管理,合理投资避免快速扩张导致资金链断裂。发现养老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被提起诉讼、投诉举报、舆情曝光、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且资金使用不规范;收取大额预付费的对象数量超过床位总数等情形,纳入橙色等级,及时函告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并会同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养老机构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且资不抵债、已经“爆雷”,或引起不良影响、重大舆情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纳入红色等级,第一时间向属地人民政府报告,其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收取预付费并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投资回报,有非法集资风险的,函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并会同做好警示约谈、调查认定、后续处置等工作。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七)加强信用监管力度。因从事非法集资依法受到处罚的养老机构,已获评定等级的,在等级有效期内,按照规定作出降低或者取消评定等级的处理;各地民政部门要将其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向社会公布,通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限制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惩戒措施;对从事非法集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机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掌握涉嫌非法集资的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名下登记注册的其他养老机构,并予以密切关注,做好早期干预和风险预警,谨防发生不良连锁反应。

    (八)做好处突维稳工作。辖区内养老机构发生非法集资,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要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要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对因参与非法集资受损的困难老年人,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要依法及时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范围或者给予临时救助等,保障其基本生活,严密防范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加强舆情信息监测,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的负面舆情,对可能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作出研判,防止事态扩大升级。一旦出现负面舆情,要及时协调加强引导管控,严防恶意炒作,并按照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信息报告和处理、应急处置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防范能力

    (九)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各级民政、公安、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银保监部门要根据行业领域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督导和推动,在宣传内容、口径和信息沟通等方面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在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领导下,紧密结合当年省处非办关于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主题,每年至少组织参加一次集中宣传活动,促进老年群体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十)扩大宣传覆盖面。各级民政、公安、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银保监部门要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传播方式,推送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通过以案说法开展防范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宣传;要引入专业机构或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网格管理员等,开展“三进”(进村、进社区、进机构)、“四见”(见海报张贴、见宣传横幅、见宣传资料、见公益视频),实现养老机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全覆盖。县级民政部门还可以联合属地乡镇(街道)、金融机构等,在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商业银行服务大厅、公园、市场等老年人密集的场所,通过悬挂横幅、醒目处放置宣传折叠卡等方式,向辖区内老年人宣传防范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知识,提高老年人的辨识力和判断力。

    (十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地民政部门要在负责监管的养老机构张贴《关于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的宣传简报,并要求养老机构在简报上签署不从事非法集资的承诺;要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鼓励群众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投诉举报;要按照《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有关要求,及时公布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名单、等级评定、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导老年人及家属理性选择。

    五、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十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日常排查中对发现的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线索,要及时通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核查、做好风险研判和跟踪处置。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形成养老机构登记和监管信息数据集。公安机关对民政部门移送的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要加强核查,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要加强与民政、市场监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打击犯罪,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各级民政、公安、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银保监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履职尽责,将养老服务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内容,充分发挥好各自职能作用,明确职责任务,加强会商研判,形成工作合力,持续保持打击非法集资高压态势。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二

《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2年11月,民政部联合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意见》(民发〔2022〕89号)。为巩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成果,切实加强我省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省民政厅结合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坚持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工作原则,聚焦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协同监管,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摸排。对养老机构开展常态化排查,摸清底数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一是建立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动态抓取增量,及时纳入民政部门监管范畴。二是各级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检测预警机制,探索设立统一举报热线、利用部门网站等多渠道收集各类举报线索,鼓励开展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三是建立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常态化机制,通过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拉网式排查等措施,及时排查存量风险,做到问题隐患早发现、早消除。

(二)加强源头防范。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完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是源头防范非法集资的具体举措。《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养老机构出具风险提示函、告知风险,保障老年人知情权。完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对备案要求、备案承诺书、备案信息公示等提出要求。

(三)科学分类处置。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化民政部门配合做好行政处置的具体职责。根据“红橙黄绿”风险隐患等级,做好线索通报和分类处置工作。加强信用监管力度,对从事非法集资的机构和人员实施惩戒措施。做好维稳工作,妥善安置受损老年人、加强舆情监测。强化民政、公安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职能衔接和协同配合,强化行刑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大宣教力度。通过“三进”“四见”全覆盖宣传,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制定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模板、张贴宣传简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政务公开等措施,达到宣传教育目的,提高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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