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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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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深刻汲取安全事故教训,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各类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现公布赣州市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请大家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6年5月26日下午,全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接到燃气公司举报,朱擅自关闭御景山庄2栋2单元404室燃气管道阀门,并拆除进墙引流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整改通知单,要求立即整改。经2026年5月27日现场勘察,当事人仍未进行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2026年5月28日全南县城管局对朱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3日,于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张在于都县菜市场厨卫厨具店铺旁停车场非法存放液化气瓶,于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4月20日整改回头看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在店内零散摆放气瓶,公用卫生间存在液化气私自倒灌行为,安全隐患突出。于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出当场处罚决定书,并报于都县公安局。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2026年4月20日于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张非法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2026年5月2日于都县公安局对张非法处置爆炸性物质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26年2月12日,于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于都县早餐店检查时发现,由于都石油液化气站供应的瓶装燃气存在燃气安全隐患,该公司存在未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2026年5月22日于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石油液化气供应站未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5日,章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水西镇西域华城,雨污分流作业路面开挖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道破损、导致燃气泄漏。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2026年3月12日赣州市章贡区城市管理局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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