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监督,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消除辖区生态环境领域安全隐患,提升全市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现向社会公开征集生态环境领域违法问题线索,对查证属实的实施举报奖励。
公告之日起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赣州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包括: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二)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三)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四)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五)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六)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七)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电话、书信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线索。具体方式如下:
举报电话:0797-8680031(工作日8:30-17:30);
举报邮箱:gzsthjxf@163.com;
通信地址:赣州市生态环境局1楼信访室(赣州市章贡区贺兰山路8号)。
(一)举报人举报时应当确保举报对象在赣州市辖区内,并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反映违法事实相关资料(如文件、图片、影像等)。对提供的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环境违法行为成立的,依据《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申请举报奖励的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二)参与办理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线索等情况。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奖金,严重扰乱有奖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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