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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2017年至2020年制定的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公开12: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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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国资考评字〔201711

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分等晋级细则

    根据各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原则上最靠前的40%A级,具体视年度或任期企业完成情况动态调整。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计算办法如下:

    1、商业一类企业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年度目标考核得分*50%+年度对标考核得分*50%+奖励得分-考核扣分

    2、商业二类企业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年度目标考核得分*70%+第三方评价得分*30%+奖励得分-考核扣分

    3、公益类企业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年度目标考核得分*60%+第三方评价得分*40%+奖励得分-考核扣分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年度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一、年度目标考核指标设置

    企业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利润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EVA)。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2、净利润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3、经济增加值(EVA)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可以将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当年新增科研投入等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视同利润。

    积极引导企业主动应对市场,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原则上不再考虑政策、市场及价格等因素。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

    (三)考核指标权重。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分为30分,净利润指标基本分为30分,经济增加值指标基本分为10分,分类指标基本分各为30分。

2、主要承担特定功能性业务或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分为25分,净利润指标基本分为25分。体现企业承担特定功能性业务或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的分类指标基本分为40分(视情况引入第三方评价);体现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的管理短板的分类指标基本分为10分。

    3、公益类企业,利润总额基本分为20分,净利润指标基本分为20分,体现企业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分类指标基本分为40分(视情况引入社会评价),成本费用分类指标基本分为20分。

    二、考核指标目标值确定

    考核指标目标值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各项考核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得差于基准值。基准值为上一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近两年经济效益连续下滑或新签合同量连续减少、主要产品价格持续下降,且预计考核期内没有明显改善的行业,可认定为周期性下降行业。处于周期性下降行业的企业,各项考核指标的基准值可适当下浮,下浮基准值以上一年全行业实际平均降幅及当年预期降幅为参考。

    利润总额、净利润和经济增加值目标值分别设置三档标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

    第一档:目标值明显好于上一年实际完成值、好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且增幅高于基准值5-10%以上,但不包括亏损目标;

    第二档:目标值不差于基准值(或下浮基准值,仅适用于行业周期下降企业),包括亏损目标;

    第三档:目标值差于基准值(或下浮基准值,仅适用于行业周期下降企业)包括亏损目标。

    例外条款:

    企业受重大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预计当期经济效益出现重大变化的,由市国资委视影响程度给予统筹考虑后,合理确定或调整考核目标。

    三、年度目标考核综合计分

    企业年度目标考核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净利润指标得分+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年度经营难度系数。

    各项指标满分=指标基本分×120%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如无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则无需计算该项指标得分。年度经营难度系数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采用。

    四、年度目标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基本指标计分。

    企业完成考核指标目标值,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1、第一档目标。各基本指标完成得满分。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指标根据目标值完成程度分别给予加分奖励:

    目标值完成程度高于50%(含)或增加额大于2亿元(含),考核最终结果奖励1.5分;

    目标值完成程度高于30%(含)或增加额大于1亿元(含),考核最终结果奖励1分;

    目标值完成程度高于20%(含)或增加额大于0.5亿元(含),考核最终结果奖励0.5分;

    目标值完成程度高于10%(含)或增加额大于0.2亿元(含),考核最终结果奖励0.15分。

    利润总额、净利润前三年完成值绝对数的平均值在0.2亿元(含)以内的,考核最终结果奖励加分减半。

    未完成第一档目标的,将基准值视同目标值按照第二档计分方法进行计分。

    2、第二档目标。利润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按超(差)额程度加(扣)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基本分的1%;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基本分的1%

    3、第三档目标。利润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指标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指标加分受限。完成考核目标的,按超额程度加分减半,最多加基本分的10%;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按差额程度扣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4、利润总额、净利润和经济增加值指标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

    (二)分类指标计分。

  1、考核指标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考核目标的,按超额程度加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按差额程度扣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2、考核指标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考核目标的,按差额程度加分减半,最多加基本分的10%;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按差额程度扣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3、社会评价类指标。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计分方法。

    五、年度经营难度系数

    综合考虑企业规模、盈利能力、资本回报、科技创新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因素,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分类确定。

    六、奖惩计分

    (一)奖励计分。

    1、转型升级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视任务完成情况加0.5-1分;

    2、考核期内获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在国际、国内标准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的企业,市国资委视情况加0.53分;

    3、承担重大专项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市国资委视情况加0.5-1分;

    4、在资本市场上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市国资委视情况加0.5-3分;

    5、积极开展社会参与并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视贡献情况加0.1-0.5分;

    6、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安全保障能力突出、产品服务质量得到社会高度评价的公益类企业,市国资委视情况加0.5-1分;

    7、在党建工作或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市国资委视情况加0.5-1分。

    (二)考核扣分。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年度考核结果实施降级或扣分处理。具体扣分视情节轻重确定。违法违纪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降为E级。

    1、经核实,发现企业虚报利润、虚增经营业绩的;

    2、因决策、经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5、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6、因企业原因,发生重大群访事件的;

    7、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

    8、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9、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年度绩效年薪计算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倍数=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1.5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按“1.9+0.1×(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在1.92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按“1.75+0.1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在1.751.9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按“1.5+0.1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在1.51.75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按“1×(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在01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0

    八、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调整

    为增强考核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导向作用,市国资委每年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运行规律、企业发展态势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适时对考核细则做出调整。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对标考核实施细则

    一、对标考核原则

    (一)鼓励优秀原则。鼓励所处行业优秀水平的企业,继续保持优势,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二)进位赶超原则。引导企业以同行业先进企业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改善行业内排名,达到行业优秀水平或逐年缩小与行业优秀水平的差距。

    (三)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

    二、对标考核行业类别确定

   (一)行业类别确定的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的行业分类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二)行业分类原则与方法。以企业营业收入或资产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按以下顺序确定:第一,当企业某个行业的营业收入或资产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行业相对应的类别;第二,当企业没有一个行业的营业收入或资产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个行业营业收入比重或资产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该行业相对应的行业类别;第三,如不能按上述两个方法确定,则按企业前三位营业收入或资产所对应的行业类确定行业类别,最多不超过3个。

    三、行业对标考核值确定

   (一)单个主业企业,采用该主业所在行业标准值。

   (二)存在多个主业板块的企业,根据企业的经营领域,选择有关行业标准值,以各领域的资产总额比例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用于企业对标的标准值。所选领域最多不超过3个。

    行业对标考核值=∑[(经营领域所占资产总额/资产总额)*该行业标准值]

    四、对标考核样本选择

    对标坚持与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水平相比较,具体的样本可按以下方案确定。

    1、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

    2、全省规模以上企业;

    3、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

4、由企业选择或推荐样本范围,报经市国资委同意。

样本企业原则上不得少于6家。样本范围可包括上市公司、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对标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样本内个别企业发生异动,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相应剔除该企业。

   五、对标考核企业规模划分

    (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

    (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规定。

    六、对标考核指标选择

    (一)盈利能力状况指标(基本分:40分):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主营业务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成本费用利润率、资本收益率等。

    (二)资产质量状况指标(基本分:20分):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不良资产比率、资产现金回收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等。

    (三)债务风险状况指标(基本分:20分):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等。

    (四)经营增长状况指标(基本分:20分):营业收入增长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增长率、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技术投入比率、存货周转率等。

    七、对标考核指标计分方法

    指标计分按照分档定基本分且鼓励进档的原则。不同档次的目标值对应着不同的加分难度或不同的起点分数。难度越高的目标,起点分数较高;难度越低的目标,起点分数较低。企业每前进一个档次,奖励1分。

(一)实际完成值达到全国同行业优秀值水平的,得分计算公式为:

考核得分=该项指标基本分×(1+20%

(二)实际完成值低于全国同行业优秀值但高于良好值的,得分计算公式为:

考核得分=该项指标基本分×(1+10%+该项指标基本分×10%×(实际完成值-行业良好值)/(行业优秀值-行业良好值)

(三)实际完成值低于全国同行业良好值但高于平均值的,得分计算公式为:

考核得分=该项指标基本分+该项指标基本分×10%×(实际完成值-行业平均值)/(行业良好值-行业平均值)

(四)实际完成值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值但高于较低值的,得分计算公式为:

考核得分=该项指标基本分×(1-10%+该项指标基本分×10%×(实际完成值-行业较低值)/(行业平均值-行业较低值)

(五)实际完成值低于全国同行业较低值但高于较差值的,得分计算公式为:

考核得分=该项指标基本分×(1-20%+该项指标基本分×10%×(实际完成值-行业较差值)/(行业较低值-行业较差值)

    (六)实际完成值低于全国同行业较差值时,得分计算公式为:

考核得分=该项指标基本分×(1-20%

    八、对标考核实施细则调整

    为增强考核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导向作用,市国资委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运行规律、企业发展态势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适时对考核细则做出调整。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1-25%)。其中,企业未经市国资委批准,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全额扣除。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带息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平均带息负债=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

    平均资本成本率=债权资本成本率×平均带息负债/(平均带息负债+平均所有者权益)×(1-25%+股权资本成本率×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带息负债+平均所有者权益)。其中,债权资本成本率=三年利息支出总额之和/三年带息负债之和。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总额是指带息负债情况表中“利息支出总额”,包括费用化利息和资本化利息。

  (二)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不含其他带息流动负债)”。对于“专项应付款”和“特种储备基金”,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三)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四)品牌推广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销售费用”项下的广告费和展览费。该调整项仅适用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加回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2%(市国资委有明确费用压降要求的企业除外)。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股权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

  (二)对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股权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4%

(三)债权资本成本率根据企业上一任期平均水平分别设定。

任期内,债权资本成本率和股权资本成本率保持不变。在确定企业年度经济增加值目标值及完成值时,上述资产负债表项目均为年初余额和年末余额的平均值。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市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一、任期考核指标设置

    任期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总资产周转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营业总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周转率=三年营业总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

(二)分类指标2个。

由市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予以确定。

(三)考核指标权重。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分类指标基本分为20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基本分为20分。

    2、主要承担特定功能性业务或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基本分为40分,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基本分为10分,体现企业承担特定功能性业务或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的分类指标基本分为30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

    3、公益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总资产周转率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体现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任务完成情况的分类指标基本分为40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基本分为20分。

    二、考核目标值确定

    考核目标值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各项考核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得差于基准值。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上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

    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的较低值确定。

    分类指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或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确定。

    例外条款:

    (一)企业受重大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预计当期经济效益出现重大变化的,由市国资委视影响程度给予统筹考虑后,合理确定或调整考核目标。

    (二)企业符合全市战略导向或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如果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经核准,可对基本指标予以调整。

   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考核扣分

各项指标满分=指标基本分×120%

    四、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按超额程度加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且未达到行业优秀水平,按超额程度加分受限(任期内累计实现经营性净利润高于上一任期完成值除外),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个百分点()以内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8%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5个百分点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6%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个百分点()以上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4%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但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该指标加分不受限。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未完成考核目标时,按差额程度扣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二)总资产周转率指标计分。

1、总资产周转率指标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后得满分。

    2、总资产周转率指标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按超额程度加分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含)以内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5%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20%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3%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上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0%

3、总资产周转率指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该指标加分不受限。

4、总资产周转率指标未完成考核目标时,按差额程度扣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三)分类指标计分。

    任期分类指标计分规则与年度相同。

    (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计分。

  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8分、每得一次B级得7.33分、每得一次C级得6.66分、每得一次D级得6分、每得一次E级的得5.33分。

    五、任期经营难度系数

    任期经营难度系数按照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难度系数的平均值确定。

    六、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扣分

    未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考核目标的,视情况扣减0.1-2分。

    七、任期激励收入计算

    任期激励收入按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按“1.9+0.1×(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在1.92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按“1.75+0.1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在1.751.9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按“1.5+0.1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在1.51.75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按“1×(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在01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为0

    八、任期考核实施细则调整

为增强考核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导向作用,市国资委每个任期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运行规律、企业发展态势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适时对考核细则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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