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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2017年至2020年制定的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公开11: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公交媒体公益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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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国资字〔202055


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公交媒体

公益广告管理办法》通知

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蓉江新区管委会,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驻市各单位

研究,现将《赣州市中心城区公交媒体公益广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23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公交媒体公益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讲文明树新风,文明健康、有你有我,培育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  公益广告事业应坚持党委领导、部门合力、社会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培育社会文明道德风尚。

第四条  政府指令性公益广告刊载任务应当由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所属办公室正式公文下达。公文内容应当明确上刊形式、数量、周期等内容。

其它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上刊的公益广告不列入政府指令性公益广告,应由发布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与公交媒体资源经营广告公司对接上刊形式、数量、周期、费用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第六条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第七条  政府指令性公益广告承办单位及其它需要在公交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公益广告的发布单位或个人”),按“谁发布谁审核把关”原则自行审核。事关重大的,请市委宣传部审核把关。

第八条  政府指令性公交媒体公益广告发布计划由市委宣传部审定。市委宣传部应当将审定的公交媒体公益广告发布计划书面告知赣州市政公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用集团”),市政公用集团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政公用集团根据公交媒体公益广告发布计划,会同公益广告的发布单位或者个人确定公益广告的具体样件以及发布数量、时段和区域,协调公交媒体建管维护单位实施公交媒体公益广告发布。

第十条  公益广告的发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市政公用集团要求,在规定的张贴起始日期前5个工作日确定公益广告图(文)画面稿件,并交付公交媒体建管维护单位。

第十一条  公交媒体建管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数量、时段和区域做好公益广告制作、张贴发布工作。

第十二条  公交媒体上刊的公益广告除要求标注其他落款名称或者不标注落款名称的外,原则上应当标注支持单位“市国资委(宣)”、“市政公用集团(宣)”及“赣州公交(宣)”落款字样。

第十三条  公益广告上、下刊日期以书面文件规定时间为准,原则上以30日为一个发布周期。

第十四条  公交媒体建管维护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张贴起始日期后3个工作日内,将公益广告张贴情况(包含但不仅限于上刊数量、点位、照片等)书面报市政公用集团备案,同时抄送发布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公益广告宣传应坚持有效发挥公交媒体资源优势,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下达的目标任务,在重点位置或区域等公交媒体设施设有一定数量美观且与环境协调的公益宣传内容。

第十六条  强化预算约束,公益广告的发布单位应提前做好公益广告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将公益广告成本费用列入当年的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公益广告的发布单位或者个人需上刊公交媒体公益广告,未纳入政府指令性公益广告的,应由公益广告发布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公交媒体公益广告上刊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指令性公益广告,按照赣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公司”)2017年公益广告第三方审计机构确定的单价(原则上五年一审)结算。其它公益广告发布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上刊的公交媒体公益广告,未纳入政府指令性公益广告的,可参照市公交公司公益广告第三方审计机构确定的单价作为结算标准进行核算费用,公益广告费原则上按成本费用收取。

第十九条  市政公用集团负责公交媒体公益广告发布情况日常监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市政公用集团同意,不得占用或者遮挡公交媒体上刊的乘车线路图(文)信息版面,不得擅自占用公交媒体公益广告版面发布任何形式的非公益广告内容。

第二十条  公交媒体建管维护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及版面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或者在公交媒体公益广告版面发布商业广告的,由市政公用集团将该行为纳入公交媒体建管维护考核记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公用集团负责上刊公交媒体公益广告政府指令性文件整理、保存;公交媒体建管维护单位负责公交媒体上刊公益广告台账整理、保存及费用结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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