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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2017年至2020年制定的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公开3:赣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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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
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增强项目论证阶段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赣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赣市国资字〔20184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人民政府授权赣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一级集团”)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一级集团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决策资料、国资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初始投资文件和相关要求,采用特定的程序与方法,对项目决策、实施过程、合法合规性、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通过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经济、技术、环境、社会指标、相关法规制度进行对比,找出差距、变化、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与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以达到改善企业投资管理,提高决策水平、解决问题、防控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等目的的行为。

    第四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要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操作,在分析项目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及时发现问题,引导企业正确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

(二)客观公正原则。投资项目后评价分析所依据的材料和数据要客观真实,分析问题要实事求是,确保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

(三)全面真实原则。投资项目后评价不仅要分析项目实施现状,还要分析项目投资过程、生产经营过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分析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发展的后劲和潜力,确保项目后评价内容的全面、完整、真实。

(四)统筹协调原则。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全面完整地分析、评价投资项目对我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产业调整、企业发展、技术进步、投资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和影响,从微观、宏观等多个层面进行分析评价。

第二章  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为主(包括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一级集团是实施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集团内部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依据项目进度情况和本办法的要求,按年度对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计划管理;负责本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完成市国资委指定的项目后评价工作等。

    第六条  对决策实施后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企业应指定相关内设部门专门牵头,统筹组织相关人员,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自行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原则上企业内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实施、可行性研究的部门与后评价部门须分开设立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一级集团制定的集团内部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相关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后评价工作的组织及管理机构、后评价工作的原则及要求、后评价的目的和范围、后评价的内容和方法、后评价工作计划的制定、后评价工作的流程(包括中介机构的选择或评价工作组的组建等)、后评价项目的选择、后评价工作方案的制定、后评价结果的运用等。

    第八条  市国资委对一级集团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根据需要选取部分重大投资项目或典型投资项目进行跟踪了解和开展后评价(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管理进行整体评价和抽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随机抽查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后评价报告,视情况组织专家对企业后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实施再评价。

第三章  投资项目后评价的适用范围与选择确定

    第九条  企业的下列投资行为,均可纳入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后评价范围: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技术)改造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所投资企业追加资本金等。

(三)债权投资,包括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资金等。

(四)金融类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业务等。

(五)其他投资。

    第十条  企业开展后评价工作,可根据实际项目的重要程度、规模大小、类型、复杂程度以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有所取舍、区别、侧重或简化,挑选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项目开展后评价。重点对下列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

(一)对本企业经营发展或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大额投资项目。

(二)重大投资项目,调整变化较大、与预期结果差距较大的投资项目。

(三)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项目。

(四)非主业投资项目。

(五)与非国有企业合作的投资项目(包括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并购非国有股权或向非国有企业增资)。

(六)境外投资项目。

(七)市国资委认为应当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为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投资考评制度和决策实施流程,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明确投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对已决策实施的存量投资项目,每年按一定的比例(其中投资项目数量较多的企业按不低于15%的比例,投资项目数量较少的企业按不低于20%的比例,但投资效益差和债权投资逾期的项目必须优先评价并实现全覆盖),由企业自行组织后评价,并在次年3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提交前一年度的后评价报告,提交的年度后评价报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后评价年度工作总结,一部分为一个项目一份报告的后评价项目报告汇总。个别项目如投资上市公司项目有特定时间要求的,企业可向市国资委另行说明报告提交时间。

    对于个别企业下属子公司因从事特定业务,投资项目数量较多,其后评价项目数量的确定,可由企业在内部制定的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中予以规范明确,但原则上没有达到预期投资效果的项目要全覆盖。

第四章  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依据和方法

    第十二条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对照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国家、省、市关于投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具体项目的建议书、尽职调查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的相关制度、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或估值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和结算资料、审计和稽查的结论性资料、财务预算和决算资料、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经营管理资料等。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包括:对比法、逻辑框架法和项目成功度评价法等。

(一)对比法是根据后评价调查得到的项目实际情况,对照项目决策时所确定的收益目标、实施效果以及其他指标,找出偏差及变化,分析原因,得出结论和经验教训。评价主体应采用前后对比、有无对比和横向对比等多种对比方法,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的客观比较分析。

(二)逻辑框架法是通过投入、产出、直接目的、宏观影响四个层面对项目进行分析和总结的综合评价方法。

(三)项目成功度评价法是对已完成的项目是否到达预期的效果以及产生的作用和影响所进行的系统的、客观的评价,侧重分析发展趋势,总结教训,为今后同类项目提供对策与建议。

    在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的选取上,评价主体可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评价工作的具体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偏重于财务评价、风险管控、合法合规。

第五章  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一般按准备阶段、实施评价阶段和结果应用阶段三个环节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  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内容包括:

(一)确定需开展后评价工作的投资项目。

(二)成立工作机构。

(三)选聘中介机构(必要时)。

(四)制定工作方案(包括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组成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完成时间、经费保障等内容)。

五)制发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的通知。

(六)准备供后评价的相关资料(企业要对所提供的各类文件资料和技术、经济指标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实施评价阶段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的主体环节,主要评价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实施效果两方面内容。

    (一)对项目实施过程的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项目决策阶段的评价。主要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规章制度、法律意见书、财务审计报告、专家论证、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等是否符合程序、合规到位;

    2.对项目准备阶段的评价。主要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签订、项目设计、资金来源和融资方案、采购招投标、开工准备等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3.对项目实施阶段的评价。主要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执行,项目“三大控制”(进度、投资、质量),资金支付及财务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管理等情况是否按计划合规到位;

    4.对项目运营阶段的评价。主要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模式和运营模式情况,项目验收是否按时完成,是否按计划交付使用并转入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等。

    (二)对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项目实现经济目标的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收益、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税利、投资收益率、资产负债率、资本保值增值率等实际情况是否达到原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指标。要重新测算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经济评价指标、偿债能力等,认真评估资金来源、资金支付、资金到位、融资成本等情况;主要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市场预测、投资建设规模、融资成本及资金运作、财务及经济效益的预计是否准确,项目是否科学合理,股东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等;并以此为主评价项目决策是否合理适当;

    2.对项目实现技术目标的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评价项目的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安全性及资源、能源合理利用水平率等是否与可行性研究相符合,与企业经营实际相适应;

    3.对项目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的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等情况的评价;对项目污染控制、对地区环境生态影响、环境治理与保护的评价;

    4.对项目管理情况的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管理的体制与机制(核心是合法合规性和风险防控机制)、项目管理达到的水平、项目经营管理者的水平和能力等的评价;

    5.对项目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从影响项目持续运行能力的内部因素、外部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结合资源、环境、生态、物流条件、政策环境、市场变化以及自身竞争能力等要素,对项目今后发展的可持续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结果应用阶段主要是指根据调查的真实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得出启示和对策建议,形成后评价总结,并加以应用。企业要通过项目后评价,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深入分析成功与失误的原因,总结投资经验,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

    (一)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项目背景、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准备、实施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回顾;

    2.对项目工艺和技术、财务和经济效益、环境和社会影响及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3.对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进行客观评述,得出主要经验教训和启示;

4.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

(二)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结果和信息一般用于以下方面:

1.用于检验评价投资项目本身的质量和效果;

2.用于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研究能力、决策能力和履职能力;

3.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核定领导人员薪酬的重要依据

4.作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5.作为企业策划新的同类型投资项目的参考依据;

6.作为企业编制新的发展规划、调整投资计划、转变发展战略的参考依据等。

第六章  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的时间要求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时间要求:

    (一)对于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一般应在工商登记手续或产权交割手续完成,进入正常运营状况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后的次年开展后评价。

    (二)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特别是重大技改项目,一般在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以两者中较迟的时点为准),进入正常运营状况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后的次年开展后评价。

    (三)对于债权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每年对存量(包括年度新增)债权开展一次后评价。

    (四)对于金融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每年开展一次后评价。

(五)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其竞拍取得土地两年后仍未开盘销售的,应专项开展后评价。

(六)对上述投资中回收期限较长(≥8年)的项目,应在投资回报期(根据可研报告确定)过半后再次开展后评价。

(七)对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大额投资项目,自发现风险或风险暴露之时即开展后评价。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完成时间要求:

    对开展后评价的项目,评价主体或中介机构一般应在项目后评价工作启动后3个月内完成,并形成《项目后评价报告》。个别重大复杂项目后评价工作,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完成时间,但应向市国资委说明报告。所形成的《项目后评价报告》应及时一并报告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后评价报告必要时市国资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七章  参与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

    第二十条  企业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有评价能力的中介机构进行。需委托中介机构的,应依法依规选定(如通过招投标等采购方式面向市场公开选取),但应避免由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对该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中介机构的要求包括:

(一)承担项目后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遵循项目后评价的基本原则,完成后评价工作,并对后评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

(二)承担项目后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应独立开展工作,遵守工作流程,确保执业规范,对后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项目后评价中介机构应当遵守约定的保密条款,承担对相应资料和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后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投资主体应认真研究制定整改计划,组织实施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市国资委。企业应依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检查整改情况,对未及时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或未按制度开展后评价工作,以及在后评价工作中存在不按时限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或拒不提交资料、阻挠后评价工作开展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赣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赣市国资字〔201844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中,应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如果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失实及违反保密条款等情形,由委托方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不得在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从事项目后评价业务,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承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或PPP项目或特定行业项目,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投资项目后评价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项目后评价报告(参考)格式


XX企业XX项目后评价报告

(参考格式)

××××××(编制单位)

××××年××月

    

一、编制单位资质证书(仅由第三方机构编制的填制)

二、项目后评价实施单位

三、参加项目后评价人员名单和专家组人员名单

四、报告摘要

(一)项目概况

1.项目情况简述

概述项目投资主体、地点、方向、类别、总规模及项目投资时点、完成时间等。

2.项目决策要点

概述项目投资目的、意义、尽职调查、内部决策文件、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等。

3.项目主要实施内容

概述项目投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金额、占股比例等。

4.项目实施进度

概述项目投资各个阶段的起止时间、时间进度表等。

5.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概述项目融资方案、资金来源计划和实际情况。

6.项目运行及效益现状

概述投资项目运行现状、生产能力实现状况、投资收益及财务经济指标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的总结与评价

1.项目决策阶段总结与评价

总结项目立项依据、项目评估、可研报告、规章制度、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及财务审计报告等主要意见,评价决策过程和程序是否依法合规。

2.项目准备阶段总结与评价

总结项目规划设计、开工准备、采购招标、合同及投资协议签订、资金来源和资金筹措等情况,评价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3.项目实施阶段总结与评价

总结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执行与管理,进度、投资、质量控制情况,资金支付及财务管理情况,找出差距,评价是否按计划合规到位等。

4.项目运营阶段总结与评价

总结项目管理和运营模式、项目运营成本和财务状况等情况,评价投资项目运营状态,是否按计划完成。

(三)项目实施效果和效益评价

1.项目经济目标评价

评价项目资产、负债、成本、利润等情况,分析项目财务指标和经济效益变化的主要原因,以此为主评价项目决策是否合理适当,股东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2.项目技术水平评价

评价项目技术水平(设备、工艺及辅助配套技术经济性、先进性、适用性)等是否与可行性研究相符合,与企业经营实际相适应。

3.项目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项目的投资运营、建设实施对当地(宏观经济、区域经济、行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对当地就业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影响,对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税收的影响;概述项目环保达标、环保设施等情况,对地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影响等。

4.项目经营管理评价

概述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领导班子、项目管理体制(核心是合法合规性和风险防控机制)及规章制度等情况,评价项目经营管理者的水平和能力等。

5.项目可持续性发展能力评价

从影响项目持续运行能力的内部因素、外部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结合资源、环境、生态、物流条件、政策环境、市场变化以及自身竞争能力等要素,对项目今后发展的可持续性进行评价。

(四)项目后评价结论、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1.项目成功度评价。

2.评价结论和存在的问题。

3.主要经验教训。

4.对项目投资建设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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