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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国资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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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国资委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保障国资监管依法合规的职能作用,依法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国资监管,根据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厅、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市办发[2014] 14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国资委法律顾问成员从法律专家和律师中选聘。法律顾问成员中的法律专家、律师,聘期最长三年,可以连聘。

第三条  市国资委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市国资委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意见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二)对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为市国资委重大项目洽谈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四)起草或协助起草、修改、审查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五)代理市国资委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市国资委的合法权益。

(六)参与市国资委重大、疑难涉法信访问题的接待和协助办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七)承办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四条  市国资委法律顾问工作采取会议工作制和委托服务制等方式进行。会议工作形式包括全体成员会、具体事项专门会、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委托服务内容包括参与商务谈判、专题事项调研、具体事项咨询、委托代理代办等。

第五条  办公室(党办)作为市国资委法律顾问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和安排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六条  对市国资委有关法律顾问事项,法律顾问通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出具书面意见,经办公室(党办)审定后以法律顾问意见书的形式按照相关程序上报。

第七条  法律顾问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题性调查研究,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市国资委相关科室应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的保障,保证法律顾问获得和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建立健全市国资委重要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有关重要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等重要议题,在提请审议前应交由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条  建立外聘律师坐班服务工作制度。原则上每周四下午安排一名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律师坐班为委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重大紧急问题随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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