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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国资委首问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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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机关作风建设,增强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与办事效率,大力开展忠诚型、创新型、担当型、服务型、过硬型“五型”政府建设,自觉维护国资委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现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市国资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含跟班学习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首问负责人是指本机关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等问讯事务的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国资监管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市国资委各科室的工作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群众、企业和基层服务的思想意识;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依规监管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条  首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当事人到本委机关办理问讯事宜或联系其他工作,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情况,须承担以下责任:

1.在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能够办理的,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2.当事人提出办理的事项属于本委其他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主动告知承办科室或负责人,以及联络方式,必要时应为当事人联系有关科室和人员。

3.属于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员因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负责人应及时转交给有关人员;承办人员应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并在规定时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暂遇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负责给对方答复。

4.当事人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向当事人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5.首问负责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用语文明,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国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1)接听电话。当电话铃声响起,要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声”、“先说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情”;

2)接待来访。做到“来人主动打招呼,热心耐心问事情,仔细讲解不马虎”;

3)凡属本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为由推脱首问责任或敷衍问讯者;

4)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并固执己见的服务对象,首问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员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

第五条  对自觉遵守首问负责制,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1.首问负责人未及时将当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人员;

2.有关人员未及时与当事人联系,研究解决对方问题的或未在时限内完成的;

3.冷漠对待当事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4.对当事人要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5.对当事人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的。

第七条  委机关各科室应建立首问负责制登记册,详细记录当事人要求拟办事项的情况及办理结果。

第八条  委办公室(党办)、组织人事科共同负责平时首问负责制实行情况的了解督促。执行结果纳入赣州市国资委机关干部职工转作风提效率工作满意度测评。

第九条  对上级领导的指示、命令、决定,比照本制度落实首问负责制。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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