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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国资委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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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本委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的组织实施,保证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委会议制度

(一)参会人员范围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委员参加,非党委委员的副主任、职务职级并行的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和议题有关的委机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参会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参会人员有另外活动与会议有冲突,原则上服从委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向会议主持人说明情况并请假

(二)会议内容

党委会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充分发挥党委会集体领导作用,推进党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做到“议大事、谋大局、管方向”,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有关要求。会议的主要内容为: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决定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向上级组织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主要包括:重要规章制度、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3、讨论决定市国资委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重大改革事项

4、研究决定市国资委领导班子工作分工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配置与调整,部门职能调整方案研究决定机关干部职工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和和监督;研究决定市国资委管理的监管企业中层人员职务的备案;研究决定列入市国资委管理的监管企业董事、监事、高管的任免、考核、奖惩等。

5、审定市国资委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单项支出超过5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采购大宗物资及购买服务等;市国资委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6、研究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7、研究单位党的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对一个时期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等作出部署,讨论决定相关的总结表彰、奖惩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事宜

8、研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

9、研究需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和事项(三)议事规则

1、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党委书记根据需要组织召开。

2、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处分党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会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回避

3、党委会议事决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讨论议题时,党委主要负责人不得首先表明自己倾向性意见,须听取其他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党委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加以综合,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记录在案。如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讨论决定。

4、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按照个别酝酿、集体讨论的原则。会前应由党委书记与党委副书记及与分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委领导共同酝酿后,提交会议讨论。会上,应由党委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或建议任免理由等情况。与会党委委员对任免或建议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5、对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必须认真执行。党委委员对党委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认真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党委委员在执行党委决议、决定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议上复议。但在党委重新作出决议、决定前,仍须坚决执行原有的决议、决定。

二、主任办公会议

(一)参会人员范围

1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副主任、职务职级并行的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参加,纪委监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相关负责同志、各科室负责人列席;如有涉及企业议题,派驻企业监事会主席、监事需列席;讨论议题审议涉法事项,法律顾问需列席。参会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参会人员有另外活动与会议有冲突,原则上服从委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向会议主持人说明情况并请假

(二)会议内容

1、及时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指示和本委党委会议的有关决定

2、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决策,研究并提出国有资产战略调整方案,对国有企业改制方案进行把关,提出指导意见

3、研究加强对履行出资监管企业的业务监管工作,对出资监管企业的国资运行情况作出绩效评价,提出指导意见

4、研究出资监管企业的投资项目等。

5、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本委干部的业务分工

6、研究本委财务开支和经费使用方面的问题,加强后勤管理

7、健全和完善机关行政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委人员的教育管理,研究加强理论学习、开展业务培训等方面的问题

8、研究社会综合治理、保文创卫、节能减排等工作。

9、讨论需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的重要工作。

(三)议事规则

1、主任办公会原则上每周五召开一次,特殊需要可适时召开;特殊情况下,主任不在时由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2、会议必须有分之以上应参会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主任办公会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参会人员应回避

3、会上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派驻企业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需提出供决策参考的意见建议。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得首先表明自己倾向性意见,须听取其他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因故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会议记录人应如实记录会议进程、议定事项的发言顺序,并将与会人员的发言和议定事项基本记录下来。

4、表决一般采用口头、举手和书面等形式,每位成员表决意见应记录在案。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特别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记录时须注明是无记名表决,并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主任办公会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议。

6、对主任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必须认真执行。如发生需要改变集体决定的重要异议,应重新提请复议,在主任办公会重新作出决议、决定前,仍须坚决执行原有的决议、决定。

三、全体干部职工会议

参会人员范围

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党委书记主任主持,本委全体人员参加。特殊情况下,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委托分管领导主持。

(二)会议内容

1、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本委党委有关会议精神

2、组织学习时事政治,开展经常性思想教育

3、通报和讲评近期工作情况,并进行工作动员和部署

4、组织学习业务知识,研究、探讨有关业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5、组织本委干部职工进行评先、评议和年终工作考评等活动

6、研究和讨论其工作

(三)议事规则

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主要以传达学习各级会议精神、文件要求为主,不决策通过具体事项。

四、会议组织

(一)会议准备

1、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科室应在会前做好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和分析论证。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的,应在会前进行充分沟通酝酿。参会人员应紧扣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研究决策重要事项的议题,会前应在班子成员中充分沟通酝酿,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讨论干部问题不搞临时决议。

2、主办科室应认真做好议题材料准备,并结合沟通酝酿情况形成条理清晰、内容完善、要件完备、符合公文规范的书面会议材料。会议材料应经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并于会前2天送交办公室汇总。办公室提前1天将会议材料报送参会人员阅研(涉密材料会上分发并会后收回)。对企业提交的议题、事项相关材料应按国企监管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可做退回或补充,真正符合国企监管规章制度。

3、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2天告知与会成员,包括涉及议题、事项的企业人员,企业人员原则上应为分管领导及以上人员;并提前落实会场,准备好会议所需的各种材料。

(二)会议落实

1、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规范详细载明会议名称、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等,并如实完整地载明发言、意见等内容和流程。会议记录应及时记载。

2、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按公文发文流程审核、签发、分送。会议纪要涉及应公开事项的,应按照政务公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委有关职能科室和责任人要按规定时限贯彻落实及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事项,也应向领导班子说明情况,报告办理进度,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工作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提请主任办公会议或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4、与会人员须遵守会议纪律,妥善保管会议资料。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事项,与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会前不得擅自扩散会议尚未决定或不能公开的内容,相关资料应标注“内部资料”,并在会后回收处理。对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观点和意见,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扩散。

5、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资料归档。每次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各类书面会议材料,要及时按召开期数收集、登记,并按规定做好归档保管工作。

本制度自2021年12月8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相应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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