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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融资、出借款项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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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赣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职能转变,规范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融资、出借款项及担保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赣市发〔20159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8133号)等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一级集团”)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一级集团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为保障经营活动及投资活动有序开展而筹措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出借款项”是指企业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资金拆借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作为担保人以自身信用或资产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企业融资、出借款项和担保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822日《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75号)精神,科学合理举债,慎重出借款项和实施担保,设置既符合中央“厅字〔201875号”文件精神,又切合企业实际的资产负债约束目标,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资产负债风险监测和预警体系。

第二章  监管职责与制度

第七条  企业是融资、出借款项及担保的法人主体、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履行职责、享有权利、承担责任。企业负责制定(修订)本企业的融资、出借款项及担保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有关事项,加强对下属企业融资、出借款项及担保的监管。一级集团须制定融资、出借款项及担保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企业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融资、出借款项及担保管理的机构名称、职责,管理架构及相应的权限;

(二)融资、出借款项及担保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量化管理指标;

(三)融资、出借款项及担保的风险控制和责任主体,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与重大融资、出借款项及担保项目可能出现风险的处理预案;

(四)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一级集团的融资、出借款项及担保行为依职权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融资、出借款项及担保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监事会依法依规对企业融资、出借款项及担保行为进行监督,履行监事会职权。企业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集中检查等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企业提出,要求其进行整改(纠正),对于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融资监管

第十一条企业的融资行为应遵循审慎原则,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第十二条  一级集团下列融资项目由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一)公开发行的债券类融资项目;

(二)境外融资项目。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融资项目外,企业融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和其内部管理制度自主决策实施。

第十四条  一级集团向市国资委办理融资事项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融资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二)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

2、拟融资的金额、期限、资金成本;

3、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和投向;

4、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5、融资担保情况;

6、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7、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三)企业内部决议文件;

(四)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材料齐全的融资事项,市国资委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一级集团融资事项实行动态监管:

(一)一级集团应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并于当年3月底之前报告市国资委,年度融资计划主要包括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资金用途及年度偿债计划等。

(二)一级集团融资计划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应充分考虑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偿债能力,保证企业资产负债率在合理水平,严格控制非主业项目融资比重。

(三)一级集团应对融资工作进行定期总结、分析,按季向市国资委报送融资情况统计表,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形成的当年度融资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第四章  出借款项和担保监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担保类型具体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方式。

第十七条  出借款项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原则;

(二)依法依规原则;

(三)规范运行和防范风险原则。

第十八条  债权人和担保人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持续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三)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四)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九条债务人(被担保人)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持续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和充足的保障措施;

(四)无逃避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无重大经济纠纷;

(六)借款和被担保涉及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要求;

(七)借款和被担保涉及项目不属于高风险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等);

(八)未列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名单及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九)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为自然人提供借款或担保。

第二十一条  除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外,企业不得向与其无产权关系的法人组织提供借款或担保。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向本市县(市、区)国有企业(国有融资平台)发行债券提供增信担保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内部以及相互之间协商借款和担保,无须报市国资委备案(核准);协商不成且项目确有特殊需要的,报市国资委研究。

第二十四条  一级集团出借款项和担保须向市国资委备案(核准)的,备案(核准)时须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出借款项或担保申请报告,具体说明企业出借款项或担保事项的原因、出借款项期限或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金额、出借款项或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等相关情况;

(二)企业内部决议文件;

(三)债务人或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

1、企业章程、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材料;

3、融资所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对于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5、金融信用记录、法院系统信用记录、重大诉讼、仲裁、或有负债及行政处罚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6、近三年纳税证明。

(四)企业上年度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累计担保事项说明;

(五)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提供方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的相关证明;

(六)法律意见书;

(七)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材料齐全的出借款项或担保事项,市国资委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一级集团自主决策实施对其下属子公司的借款和担保事项,但须遵循如下要求:

1.企业为其控股(参股)的股权多元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须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共同承担担保责任,不得超过持股比例进行担保,且保障措施(程序)须充分和及时落实到位并具有法律效力。

其中,属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股权多元化子公司,确有必要企业提供全额担保的,其他所有股东必须提供相应反担保,反担保标的物必须充足、易变现、产权清晰,且保障措施(程序)及时落实到位和有法律效力。

2.企业向其控股(参股)的股权多元化子公司提供借款的,须做到依法依规并与其他股东共担风险,原则上应按持股比例共同分担,且保障措施(程序)须充分和及时落实到位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一级集团自主决策的担保事项,如为企业内部融资项目提供担保,或为市本级国资系统其他一级集团(下属子公司)融资项目提供担保,需要市国资委出具同意其提供担保的出资人决议的,由一级集团规范化决策并提供企业内部决策相关文件后,市国资委予以出具出资人决议。

第二十七条企业按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所列的担保和出借款项事项中,需要市国资委出具出资人决议的,如果存在担保和出借款项比例不合理、保障措施不足、风险控制不足不到位、资金使用明显不合理等问题,经反馈企业后,企业不予更正的,市国资委将不予出具出资人决议。

第二十八条  对于企业重大或特殊的出借款项或担保事项,如有必要,市国资委将向市人民政府进行报告或请示。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加强出借款项和担保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七、第八条要求建立健全规范企业出借款项和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并遵循如下要求:

(一)建立出借款项和担保业务台帐,定期对出借款项和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一级集团每季度将汇总情况报知市国资委;

(二)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建立汇总分析制度。一级集团应对上年度出借款项和担保事项及其涉及民事诉讼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当年3月底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将总结情况报送市国资委。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出借款项和担保事项的动态管理,重点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担保和其他负债情况,以及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更、商誉和信用记录的变化等情况。若发现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企业应当即采取妥善应对措施,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发生这种情形,其中涉及特别重大出借款项和担保的,一级集团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实事求是提供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实行跟踪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及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一级集团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可作为分类考核指标纳入企业年度考评和企业领导人评价范畴。

第三十二条  企业融资、出借款项及担保活动出现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

(二)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决策的;

(四)不履行应尽职责情形严重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独立发表意见的;

(六)弄虚作假导致审计及评估结果严重失真的;

(七)出现融资、出借款项和担保风险不及时报告或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防控和减少企业经济损失的;

(八)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企业须强化法人主体责任,按“三重一大”事项规范融资、出借款项及担保决策程序,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所有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相关负责人及项目责任人弄虚作假或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国资监管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承担融资、出借款项及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审计、资产评估、提供法律意见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企业不得再聘请其从事相关业务。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国有股东委派的代表应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有关决策备案(核准)文件后,方可出席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并表决。

第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基金公司、供应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周转金公司等类型企业在经营主营业务时不适用本办法,一级集团必须及时根据其业务性质,参照同行业同类公司从严制定专门的监督管理制度,并完善操作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国资委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市国资委201761日印发的《赣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融资、出借款项及担保管理办法》(赣市国资字〔2017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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