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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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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赣州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23〕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赣州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江西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赣府厅字〔2023〕1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全市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坚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推进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系统治理,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减少入河污染物,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为建设美丽赣州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赣江干流(赣州段):2023年底前,完成70%左右的排污口整治工作,截污治污取得阶段性成效。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中心城区5区(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赣县区、南康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切实解决污水违规溢流直排问题。

东江、北江流域:2023年底前,完成东江流域的寻乌水、定南水干流,北江流域浈江信丰段和锦江崇义段排污口排查,其中东江流域排污口力争完成100%溯源和50%整治任务,北江流域排污口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东江流域排污口完成80%整治任务,北江流域排污口完成100%溯源和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完成上述排污口的整治及销号。

全市其他流域及湖库:按照《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水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排污口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有序推进排查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市内所有排污口排查。

二、工作任务

(一)组织排查监测。各地要充分衔接前期开展的排污口排查整治成果和实践经验,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开展排查。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同步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主要监测pH值、COD、氨氮和总磷四项指标,根据实际可适当增加监测指标。通过定位、视频、拍照等方式,确定排污口位置,依据排查和监测结果,初步判定排污口类型。

(二)开展溯源分析。各地在排查、监测的基础上,依排污口类型,按职责分工,分别开展溯源调查,绘制贯穿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的脉络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

(三)区分排污口类型。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结合赣州市实际,将全市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污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污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水利排涝口、城镇雨洪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乡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乡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公路(服务区)排污口、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污口等。对于混合排污口,应综合考虑排口性质及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主体确定排污口类型。

(四)推进分类整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梳理分清排污口类型,建立依法取缔排污口清单、清理合并排污口清单、规范整治排污口清单。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以截污治污为重点,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统筹安排,通过“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制定分年度、分河湖问题排污口的整治方案,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

(五)组织验收销号。排污口整治完成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整治主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现场核查与验收,并及时将《赣州市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表》(见附件5)和相关佐证材料提交至市直相关牵头部门申请销号,做到“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市直相关部门收到销号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并出具销号意见,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水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排污口排查、监测、整治及规范化建设的责任主体。经排查溯源确定污染责任主体跨县(市、区)的排污口由市直相关部门牵头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做好排污口分类命名、编码及监测工作,负责排污口设置审批。

1.排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等信息。对于前期排查认定的排污口通过深入排查需要剔除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对于前期排查遗漏的排污口,需及时补充上报。

2.溯源整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参照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规范文件技术要求,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确定牵头溯源、整治、验收、销号部门。

(1)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乡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乡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溯源、整治、验收、销号工作;

(2)市城管局牵头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污口、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污口的溯源、整治、验收、销号工作;

(3)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农业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的溯源、整治、验收、销号工作;

(4)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港口码头排污口、公路(服务区)排污口的溯源、整治、验收、销号工作;

(5)市水利局会同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排口用途,牵头开展大中型灌区排口、水利排涝口溯源,明确整治、验收、销号职责。

3.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依权限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及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七)优化审批许可。各级各类规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除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县级相关部门审批的,其排污口设置审批亦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其他排污口设置审批均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强化日常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应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九)确保整治实效。紧盯污水“零直排”目标,充分发挥河湖长、水污染防治专委会联防联控、流域协同治理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督管理工作合力。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定期组织对本辖区排污口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所有排污口实施动态管理。对未整治到位、整改后出现反弹的,督促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到位;对新排查出的排污口,要尽快确定责任主体,实施分类整治,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清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并于2023年4月底前制定出台排污口整治细化方案。2023年起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管理等信息,并动态更新排污口清单(见附件1、2、3、4);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本年度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推动落实情况。

(二)强化督促考核。充分依托省生态环境厅相关信息平台,及时组织填报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监测监管等相关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采取跨部门联合、相互交叉、双随机等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或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突击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和设置审批情况。对整治进度缓慢、监管工作不力的,采取通报、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按要求限期整改。同时将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河湖长制等相关工作考核。

(三)倡导全民共治。结合美丽河湖申报、推广,加强排污口监管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处理公众举报投诉。对取得较好整治效果的区域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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