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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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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76978246X7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筠门岭白埠村

法定代表人:杨立树

202294日,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会昌大队执法人员经排查发现: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氧水项目雨水收集池废水溢流至厂区内雨水管网后,经雨水总排口流至园区管网外排。执法人员现场对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氧水项目)围墙外1#雨水检查井、雨水收集池、墙内雨水收集井、围墙外雨水沟、雨水总排口废水进行取样并委托江西省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S0222075091007)显示废水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氯化物等污染物。《关于<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8万吨过氧化氢(双氧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赣市行审证(1)〔2019136)明确要求项目废水(含工艺废水、生活污水、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等)经厂区内自建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基地污水处理厂(一期)。

以上事实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检测报告》《环评批复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11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2〕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已安装监控系统进行整改;2.请求不予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复核及集体审议,我局认为:对你公司提出的“已安装监控系统进行整改”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等规定,行政处罚信息属于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应当予以公示因此对你公司提出的“请求不予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细化规定“2.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3)因主观故意或恶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0万—100万元罚款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75万元(大写:柒拾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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