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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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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20

赣州日旺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9T31M39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新都村大坑口猪背

法定代表人:赖日林

接群众投诉举报,2022年610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正在进行建设,在厂区东南面原料堆放区域露天堆放了1156.98吨废渣,在厂区西北面遗留有部分煤矸石覆盖的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属“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有2022610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江南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611日、6月24日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江南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610你公司提供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流向汇总表》;《关于赣州日旺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龙南市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年产100万吨高效复合微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龙环批字﹝2021﹞59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2022年7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2〕1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正在积极进行整改;近年来公司效益很差,恳请我局从轻处罚。我局于2022年8月1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复核及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公司认识态度较好,查处后能积极改正,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并在法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内作为从轻处罚的量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11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细化规定“贮存量1000—5000吨,裁量标准为40—60万元”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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