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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赣州市救急难工作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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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救急难”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号)和《赣州市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救急难”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及时给予救助,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

第三条  “救急难” 工作原则

(一)应救尽救;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政府领导、民政统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四)及时受理、快速处置、限时办结;

(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救急难”对象是指具有我市户籍的常住居民、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流浪乞讨人员,因灾、因病、因突发事件导致其家庭出现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基本住房、基本就业等困难的急难型贫困家庭和个人。

第五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或符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三)拒绝配合调查,故意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当地政府规定不予实施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救急难”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况实行分类救助,救助标准按照申请救助家庭和个人的救助类型确定,分“基本生活应急救助”和“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两种方式。

一、基本生活应急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受理后,对符合“救急难”条件的家庭先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各县(市、区)当年城市或农村月低保标准的3倍,按家庭人口予以现金救助。

二、突发事件应急救助。

(一)因火灾、突发事故等因素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无法居住,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程度,给予急难救助10000-20000元。

(二)因单方交通事故导致自身受伤或死亡、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伤,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急难救助5000-10000元。

(三)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支出在50000元以上的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分别按自负费用的10%、20%予以急难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四)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救助管理站提供10天以内的食宿及协助返乡等救助。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卫生部门要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流浪乞讨人员。

第八条  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按程序转介相关部门实施专项救助。经专项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依“救急难”相关程序实施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受理程序。救助对象申请急难救助有两种程序,分别是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提出急难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急难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市、区)民政局申请救助。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事后补交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县、乡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96333”和“12349”热线的作用,主动发现急难对象,并及时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急难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施救。

第十条  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急难救助申请书。申明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刚性支出额度,遭遇困难情况等。

(二)《急难救助申报调查审核审批表》;

(三)申请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补助、报销凭证复印件;

(五)因事故之祸造成的特殊困难,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学费收据等相关证明;

(七)委托申请的提供《申请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支出型贫困家庭提供《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声明授权书》、《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调查表》等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材料;

(九)授权审核审批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通过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其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书;

(十)签订急难救助“承诺书”;

(十一)社会救助受理窗口或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救急难”救助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家庭救助,采取紧急救助程序和一般救助程序。

(一)紧急救助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局应先行实施紧急救助。紧急救助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二)一般救助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急难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状况等逐一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当地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复核。县(市、区)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对申请对象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提出复核意见,将县乡两级调查的详细情况、拟救助金额,向社会公示。县(市、区)民政局根据调查、审核、公示的情况,提出审批意见。

(三)转介转办程序。对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救助需求,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及时受理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对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救助需求,受理后转介到相关部门,并及时与求助对象沟通,告知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审批权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审批1000元及以下的救助资金。县民政局可以审批10000元及以下的救助资金。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报同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审批。

一般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审批“救急难”资金量不超过县下拨当年临时救助资金总量的40%。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资金配额,由县民政局每年初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人口比例下拨。

第十五条  办结期限。对急难救助要开辟绿色通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快速办理。对紧急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在第一时间核实情况并于当天办结;对一般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三天内完成调查取证和申报,县(市、区)审批机关应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后一周内完成复核并办结。

第十六条 救助资金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权限内救助资金的现金发放;其他救助资金的发放属民政部门的资金由县民政局负责发放,属其他专项救助职能部门的资金由专项救助职能部门发放。救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第十七条“救急难”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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