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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120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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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五届次会议第120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谢开委员: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赣州体育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公共场所体育健身设施登记、管理、维护的建议》(提案第120号)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体育健身已融入群众日常生活。根据国家颁布实施《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体育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一系列政策、指南,我市相应制定了《赣州市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赣市府字201635号)、《赣州市体发“十三五”规划》(赣市体字〔2016〕55号)、《赣州市体育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赣市体字〔2016〕56号)等文件精神,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健身路径、公共体育设施室外健身设施等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得到了进一步规划明晰。目前室外健身器材主要指“全民健身路径”和“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所配建的器材,包括篮球架、乒乓球台、太空漫步机、健骑机、单(双)杠等。

室外健身器材的配建,是当前基本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的重要民生实事之一,为群众健身提供了便捷舒适的健身场所。但体育健身器材的短板仍较为明显由于缺乏科学的建设导则与规范,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存在器材采购不规范,重建设轻管理,质量认证机构自身建设及其对获证企业的监管方式监管力度进一步改进加强对此国家体育总局2017年4月制定印发了《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出了具体工作措施,为地方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明晰了行政部门的职责,也对采购安装监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标准化管理提供了政策支撑。

《办法》第四条明确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等接收器材的组织和单位,负责对配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办法》第五章明确了处于保修期内的器材因其自身质量问题而损坏的,器材接收方应及时联系供应商,由供应商免费维修或更换;超出保修期的器材由供应商负责维修,维修产生的费用问题应通过三方(器材配建地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器材接收方、供应商)协议明确,器材接收方应及时向提供器材的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同年国家总局发布的《公共体育设施 室外健身设施的配置与管理》也明确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设施的所有者和最终的接收组织。设施单位包括:采购方、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明确设施管理单位就是室外健身设施的管理主体,保证设施的管理具有组织性、有效性。不应因为组织不健全和管理的不当或缺失,在使用器材时存在可见的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例如管理组织的缺失或不健全、管理责权不明确、无人管理、器材损坏及超过使用寿命等情况。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管理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制度、设施档案;应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由专业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专业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下一步,在贯彻落实《办法》的同时,我们将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利用群众体育干部培训班、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等培训平台,向各县(市、区)体育工作者宣传解读《办法》,督查各地贯彻落实好《办法》。

2、我市农体工程的健身器材都是由县级体育部门统一采购后进行安装验收,我们将定期开展自查工作,指导督促各地辖区内室外健身器材安装、管理、维护等情况。

3、鼓励和支持广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参与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公司在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方面的作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有关责任方进行整改。

我们相信,在市政府的关心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市的群众体育工作更上一个台阶。再次感谢您对体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今后继续关心、关注体育事业的发展,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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