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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赣州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内(外)重大赛事获奖奖励办法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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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内(外)重大赛事获奖奖励办法

为提升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充分调动我市竞技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刻苦训练、奋勇拼搏的积极性,鼓励我市体育健儿在国内(外)重大赛场中取得优异成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国家、江西省、赣州市参加国内(外)重大赛事取得优异成绩的赣州市运动员、教练员。运动员、教练员在本办法所列的各项赛事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由市政府给予相应的表彰。
第二条 奖励赛事目录
(一)世界级比赛:(夏季、冬季)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世界杯系列赛、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少年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际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同等其他赛事(仅奥运会所设项目)。
(二)亚洲级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亚洲青年锦标赛、亚洲少年锦标赛(仅亚运会所设项目)。
(三)国家级比赛:全运会、青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大奖赛、全国公开赛。(仅全运会所设竞技项目)。
(四)省级比赛:省运会(青少年部)、全省青少年锦标赛(仅省运会青少年部所设项目)。
本办法所述国内(外)重大赛事仅限上述赛事目录内的赛事,目录外的赛事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运动员奖励标准
1.奥运会(夏季、冬季):获1枚金牌奖励20万元;获1枚银牌奖励10万元;获1枚铜牌奖励5万元。
2.世锦赛、世界杯、青奥会、亚运会、全运会:获1枚金牌奖励5万元;获1枚银牌奖励3万元;获1枚铜牌奖励2万元。
3.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杯系列赛、世界少年锦标赛、亚锦赛、亚洲杯:获1枚金牌奖励3万元;获1枚银牌奖励2万元;获1枚铜牌奖励1万元。
4.亚洲青年锦标赛、亚洲少年锦标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获1枚金牌奖励1万元;获1枚银牌奖励0.8万元;获1枚铜牌奖励0.5万元。
5.青运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少年锦标赛、全国大奖赛(公开赛):获1枚金牌奖励0.35万元;获1枚银牌奖励0.2万元;获1枚铜牌奖励0.13万元。
6.省运会:获1枚金牌奖励0.35万元;获1枚银牌奖励0.2万元;获1枚铜牌奖励0.13万元;获第4—8名奖励:第四名0.075万元、第五名0.06万元、第六名0.045万元、第七名0.03万元、第八名0.015万元。
7.全省青少年锦标赛:获1枚金牌奖励0.03万元。
8.单人项目的按照以上标准进行奖励;两人以上(含2人)获得接力、配对、团体项目的运动员,依照竞赛规程的规定,不分主力队员与替补队员的,按运动员人数平均分配;分主力队员与替补队员的,主力队员按奖励标准的70%平均分配,替补队员按奖励标准的30%平均分配。

(二)教练员奖励标准

赣州市运动员在本办法所述国内(外)重大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教练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赛事目录中国家级(含国家)以上赛事
(1)对带训运动员在年度各类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教练员(组)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与带训运动员相同;集体项目按带训运动员所占比例给予奖励。
(2)对输送运动员在全年各类比赛获得前三名的市属训练单位教练员进行奖励,计算方法为:按所输送运动员在全年比赛中最好成绩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只计算成绩最好的一名运动员)。
2.赛事目录中省运会、省锦标赛。对我市获得1—8名的运动员的带训教练员(组)和输送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给予奖励;集体项目教练员按带训运动员所占比例分配;输送教练出现2人以上(含2人)的平均分配;

第四条 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竞赛奖励每年计发一次,由获奖运动员、带训教练员(组)或输送教练员上报(附获奖证书或成绩册),经市体校初审,市体育局复审,经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将审核情况共同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拨付。
(二)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体育竞赛奖励工作,及时收集上报竞赛材料及数据,并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市形成良好的竞技体育训练氛围。
(三)经确认,运动员因服用兴奋剂等情况被取消比赛成绩的,其运动员、教练员一律取消获奖资格,已发给个人奖金的予以追缴;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赛风赛纪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奖励。
第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及标准对相关运动员和教练员进行奖励,或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奖励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解释权归赣州市体育局,有效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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