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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批准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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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批准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75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

  二、审批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教练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

  (三)射击场地应当符合《射击规则》要求,并由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验收合格;

  (四)至少应当设置以下一类射击靶位,数量至少应当达到:气枪类靶位16个;50米小口径步枪、手枪类靶位10个;25

小口径手枪类靶位10个(两组速射靶);移动靶位1组;飞碟场地1组(双向、多向、双多向任选其一);

  (五)射击场必须具备公安部门验收合格的枪库和弹药库,枪弹库必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

  (六)枪支弹药的购买、使用、保管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单位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办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靶场和枪

弹库)、从业人员情况、安全管理制度等。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还应当由其签署意见;

  (二)教练员资格证明;

  (三)法人身份证明;

  (四)射击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公安部门出具的场地及枪弹库验收合格的证明。

  五、审批时限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收到从事射击竞技运动单位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

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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