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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制度】关于严格我局互联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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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健全保障机制,严格保密审查工作,严防泄密事件发生,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机发20178640号)文件精神,现就严格我局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信息管理

    各科室(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发布、阅读传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严格遵守信息发布管理制度,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一)严格信息保密要求。严格遵循“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凡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凡印有密级的党委和政府文件、内部刊物等,保密有效期内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虽未标秘但未标明公开发布的党委和政府文件,也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

(二)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要从信息的主旨、内容和表达形式等方面,严格信息审核,暂时无法核实的信息不得使用。切实把好网站信息政治关、思想关和文字关,着力增强正能量,防范避免负效应。

(三)加强文件电报管理。科室(单位)从互联网站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其他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应准确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等信息。

(四)规范媒体信息转载。科室(单位)互联网站转载除文件、电报之外的其他内容,须以官方主流媒体为主。其他商业性网络媒体、海外网络媒体信息,未经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程序,不得在互联网站上发布。

二、规范信息发布

科室(单位)互联网站信息发布遵循“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各科室(单位)要落实保密审查责任,规范信息发布程序。

(一) 各科室(单位)要指定1名负责同志分管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明确负责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善信息发布源头认定机制,做到将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有机结合。在政府信息制作过程中,充分考虑各种信息之间的关联性,同步审核确认信息的公开属性、公开方式等,防止由于数据汇聚泄露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信息。

(二)未经批准,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江西日报等中央、省主要新闻媒体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江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转载。

(三)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不得发布广告等经营性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以及低俗、庸俗、媚俗信息内容。留言评论等互动栏目的拟发布内容要进行严格信息发布审查,文字信息、宣传图片、多媒体资料的发布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语言文字、图片和多媒体资料发布管理规定,并注明作者、审核人,实行文责自负。要特别注意正确区分内宣和外宣,把握好宣传的尺度和分寸,切实防范“正面宣传负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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