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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权限内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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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市府发[2014]30号)文件精神,现决定我市从2014年12月11日起取消权限内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项目。

   特此通知。

                                   赣州市水利局

                                          201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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