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
根据省赣扶移字[2009]54号文件精神,现下达你县(市、区)2009年度扶贫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指导性控制计划 万元。请你们接通知后,依据市下达的控制计划数,抓紧做好本县(市、区)扶贫项目贷款贴息的申报工作,并于8月20日前向市申报审核后统一报省。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经省批准贴息并下达贴息资金后,县(市、区)按相关规定做好贷款项目单位的贴息资金报帐工作。各县(市、区)申报扶贫项目贷款的贴息计划未达到市下达控制计划的,由市在全市范围内调剂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扶贫贷款项目贴息的条件。各县(市、区)向市申报的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基本条件:从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8月15在金融机构签订了贷款合同,并且贷款资金已实际到位的项目。重点支持符合贴息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国家、省、市确定的扶贫龙头企业贷款项目。
二、扶贫项目贷款的贴息期限、范围、标准。扶贫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为一年。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标准按贷款额的3%计算,原则上对每个项目贴息额不应低于1万元。
严禁将已享受贴息的贷款项目重复申报贴息。同时对没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个人名义申请贷款的项目不予接收。
三、扶贫项目贷款贴息的申报。各县(市、区)应按下达贴息资金指导性控制计划申报贴息贷款项目。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应附以下相关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1、扶贫项目贷款贴息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贷款合同(复印件);
4、贷款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5、贷款项目单位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单(按利息单的时间顺序用A4幅面复印)。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8、申请贴息项目的扶贫功能情况。主要内容是辐射带动贫困
农户的数量、保证贫困农户受益的具体措施等(由县级扶贫部门确认);
9、履行扶贫责任承诺书。对项目使用扶贫贷款应尽的扶贫责任作出承诺;(由申请贴息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的县(市、区)级扶贫部门作出承诺);
附:1、2008年扶贫项目贷款贴息控制计划(此件不发县)
2、江西省扶贫贷款贴息申请表
赣州市扶贫办 赣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扶贫 项目贴息计划 通知
赣州市扶贫办 2009年7月27日印发
份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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