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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出台支持汽车展览展销活动资金管理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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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汽车展览展销活动和汽车下乡,促进汽车消费市场繁荣,市商务局和财政局联合印发《赣州市支持汽车展览展销活动资金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赣州市支持汽车展览展销活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汽车展览展销活动和汽车下乡,促进汽车消费市场繁荣,提高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赣商务财字〔2021〕9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组织开展汽车展览展销活动和汽车下乡活动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用于对符合本办法条件开展汽车展览展销活动所需的媒体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展位搭建等费用进行补助。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办汽车展览展销相关活动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机构。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单位申报、商务部门审核、资金拨付”制度。

第二章 支持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展览展销活动进行补助:

(一)中心城区展销活动

1.展览展销活动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

2.参与的汽车经销商企业不少于5家;

3.展览展销活动期间,汽车成交数量不少于40台。

(二)县乡汽车下乡展销活动

1.展览展销活动的场地面积不少于500㎡;

2.参与的汽车经销商企业不少于3家;

3.展览展销活动期间,汽车成交数量不少于20台。

第五条 根据申报情况,按照每场实际投资额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总奖补资金规模为100万元,若申报补助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统一按比例折算。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活动承办方向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七条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申请省级补助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1.《汽车展览展销活动补助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场地租赁合同;

4.参展合同;

5.汽车销售合同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相关票据;

6.活动费用的有效税务发票或相关凭证;

7.活动总结报告(含宣传推广方式、活动情况、活动成效等);

8.相关活动图片(冲洗或彩印);

9.材料真实性承诺;

10.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且胶印成册,其中场地租赁合同、参照合同及活动费用税票等主体应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第八条 市商务局对有关情况审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将补助资金下达至县(市、区)财政,由县(市、区)商务局拨付至申报单位。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 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并收回已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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