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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资金医保结算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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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资金

医保结算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赣州经开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赣州蓉江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市直(驻市)有关医疗机构,有关药品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资金结算流程,切实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落实落细落效。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保基金带量釆购药品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医保字〔202014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015号)等精神,现就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资金医保结算职责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医保经办机构职责

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带量采购产生的药品结算款,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每月10日前提供的上月汇总账单,每月通过集中带量采购周转金账户,每月15日前按上月网上结算金额全额付款给配送企业。中心城区9家市直驻市公立医疗机构货款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从每月医保付款中直接扣除后转至周转金账户,各(市、区)医疗机构货款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从每月医保付款中直接扣除,并于下月5前统一回款至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周转金账户中。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与有关医疗机构在年度医保基金结算及清算时,须同步完成中选药品费用的结算及清算工作。

二、医疗机构职责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平时收到药品后,应及时在省采购平台上确认收货。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须及时配合配送企业核对供货账单,对有问题的账单要及时与配送企业沟通处理,同时配合相应的医保经办机构做好中选品种资金结算工作。

三、配送企业职责

各药品配送企业须于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及时把账单发送给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核对,对有问题的账单需标红并及时与医疗机构沟通处理,同时配合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做好中选品种的资金结算工作。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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