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市环行罚〔2024〕7号
被处罚主体信息:江西铁山垅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690959496R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铁山垅镇
法定代表人:谢世勇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我局授权委托,2024年5月31日江西省南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开展了“赣州市2024年污染源执法监测项目”采样及检测工作,采样检测当天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2024年5月外排废水总量560457.1250吨,日废水排放量大于300吨。根据江西省南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HJC-A-2024-939)显示: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氟化物均值为16.1mg/L,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60731690959496R001V)表9中规定的总排口氟化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0mg/L)的0.61倍。以上事实属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
行政处罚依据和结果: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细化规定“二类水污染物,日废水排放量300吨以上,超标幅度不满1倍,40万≤处罚幅度<50万”,我局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46万元(大写:肆拾陆万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名称: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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