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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信息赣市环行罚〔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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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市环行罚〔202310

被处罚主体信息:赣州市东信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928334563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高涛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生态环境监测移交问题线索,我局于2023年8月9日对该公司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经我局授权委托,2023年5月18日江西省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2023年5月25日江西省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S0223013052163)显示,该公司2023年5月18日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浓度均值为144mg/m3,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607007928334563001P)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限值:50mg/m3)的1.88倍。以上事实属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行政处罚依据和结果: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及《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细化规定:“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2倍的,处20万元—40万元罚款……”我局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5万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名称: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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