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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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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市环行罚〔20237

被处罚主体信息:赣州鑫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MA3859GM3H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工业园区(城厢镇田心村)

法定代表人杨龙华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赣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名单,2023年726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赣州鑫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年产5万吨岩棉制品生产线项目2号线正在生产,双碱法脱硫塔控制电柜电线已拆除,大气处理设施双碱法脱硫塔未运行,脱硫塔配套的排气筒正在外排废气,废气污染物主要含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该公司环评批复(全环督字﹝2018﹞39号)要求:熔化炉废气中的污染物采用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双碱法脱硫塔处理后经25米高烟囱排放;该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该公司停用污染防治设施情况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以上事实属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行政处罚依据和结果: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细化规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一般工业废气,属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20—40万元罚款”我局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名称: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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