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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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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市环行罚〔20236

被处罚主体信息:赣州八0一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056599562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基地D6-01(1)

法定代表人:潘君来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12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西省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赣州八0一钨业有限公司开展“赣州市2023年污染源执法监测项目”采样及检测工作,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氟化物均值为17.7mg/L,超出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10mg/L)的0.77倍。2023年6月29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废水超标排放问题进行调查中发现:该公司5月12日的总排口废水最终排入赣州市水西有色冶金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赣州市水西污水处理厂;该公司5月12日外排废水中的氟化物污染因子未达到江西章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污水处理一厂纳管标准>的通知》(章高新管字〔2020〕2号)的纳管标准要求(企业总排口出水水质特征因子执行标准:氟化物10mg/L);经查阅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企业在线站房数据,公司5月12日向赣州市水西有色冶金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赣州市水西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工业废水为1564.2277吨,经调查,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日均排放废水量达一千多吨。以上事实属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

行政处罚依据和结果: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细化规定“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500-2000吨,处40万-60万元罚款我局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名称: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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