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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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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金土种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2MA39D6Y559             

地址:赣州市信丰县虎山乡土仔垇

经营者:刘辉锋

接群众信访举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9日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你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规定生产废水环保措施为“粪便采取沼气池措施后通过生化塘处理后用于果园灌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规定废水治理工艺为“厌氧生物处理法,稳定塘、人工湿地及土地处理法”。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育肥猪养殖废水经粪污收集池收集后委托赣州信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用槽罐车拉走处置,未及时拉走的粪污抽至沼气池,沼气池容纳不下的粪污经防渗漏塘、三个氧化塘流至无防渗措施水塘(原为鱼塘),最终通过白色PVC管流入小溪。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赣环监字(2023)第GZ-WT012)显示,你养殖场通过PVC管流入小溪的废水中检测出二类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以上事实涉嫌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监测报告》(编号:赣环监字(2023)第GZ-WT012)等证据为凭。

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3年4月11日你养殖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及陈述申辩书,提出“因环保公司处理能力有限导致污水未及时拉走,你养殖场已积极整改并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养殖场处于亏损状态”,向我局申请从轻处理。

2023年4月25日,我局向你养殖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养殖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复核及集体审议,我局认为:我局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已讨论你养殖场2023年4月11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我局向你养殖场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3〕4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已属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1)排放二类污染物的,处10万-30万元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0万-50万罚款”的细化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你养殖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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