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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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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双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079035360H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坚

2023年3月7日—8日,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关于暂停江西双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能力技术评估的函》,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有6项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1.你公司部分危险废物包装袋和包装容器未按要求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4.9的规定;2.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库部分危险废物包装袋和包装容器破损,有固态或液态危险废物遗撒、滴漏在地面,违反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5.3的规定;3.你公司部分危险废物贮存库地面破损,存在裂隙,违反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6.2.4的规定;4.你公司二厂危险废物贮存库棚顶破损未及时修复,防雨措施不完善,违反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6.3.9的规定;5.你公司2020年8月从租赁的天清仓库转运至三厂的约3800吨危险废物未记录危险废物的情况,违反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7.7的规定;6.你公司发现危险废物包装袋和包装容器破损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违反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7.8的规定。

以上事实涉嫌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2023年425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3年5月11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无主观故意行为,公司危险废物暂存期间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公司收到责令整改后已做出整改方案,近年公司受到冲击对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向我局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复核及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公司未有效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公司管理不到位,案涉危险废物数量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整改进度缓慢。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11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未按照国家环保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反《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其中五项以上规定的,裁量标准为80-100万元”的细化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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