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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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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金康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381KTJXQ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桐梓村

法定代表人:邹小英

接群众投诉举报,2022年67日—8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会同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赣州市金康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属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未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废旧汽车拆解和回收废旧物资,有2桶装满废机油的铁桶(共重约360公斤)露天堆放在厂内,约165个废铅酸蓄电池堆放在厂内简易铁皮棚内,你公司厂内地面多处可见大量废机油遗撒痕迹。

以上事实擅自堆放危险废物,有202267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黄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67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小英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68日、6月13日、6月22日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黄强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2022年7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2〕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2022年7月23日,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8月5日,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以下申辩意见:1.你公司堆放的危险废物数量较小,也未造成危害后果,公司立即进行了相应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

我局于2022年9月1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复核及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公司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已造成危险废物流失的危害后果,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听证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11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细化规定“涉及量30吨以下,裁量标准为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罚款”(备注: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60万元(大写:陆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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