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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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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正邦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7633783435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大塘埠镇

法定代表人:范荣辉

2021年8月17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西正邦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江西正邦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柏树猪场进行调查,检查时正在养殖。经查:2009年2月9日信丰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江西正邦信丰柏树年存栏1200头种猪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信环监审字〔2009〕11号),调阅2020年1月至8月生产报表发现2020年4月、5月、6月、7月及2021年7月的母猪存栏量均超过环评批复养殖规模的30%,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属重大变更,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2021年8月江西正邦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赣州市正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江西正邦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柏树猪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总投资额500万元。现场调查时改扩建项目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向审批部门报批,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属于未批先建,有你公司邓华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改扩建项目投资总额佐证材料、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登记单,赣州中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江西正邦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柏树猪场核实投资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赣中浩评报字〔2022〕003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19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市环责改字〔2021〕1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1月5日,你公司委托赣州中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江西正邦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柏树猪场核实投资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赣中浩评报字〔2022〕003号)载明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357384元。2022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补充调查,因赣州中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2215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资产评估价值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要求你公司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重新编制资产评估报告。2022年6月15日你公司再次委托赣州中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并重新出具《江西正邦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柏树猪场核实投资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赣中浩评报字〔2022〕003号)载明资产评估值为473364.51元。

2022年7月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2〕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罚款项目资产投资价值(473364.51元)百分之五(23668.23元)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2022年7月11日,你公司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认为:1.猪场实际存栏仍在环评批复范围内,但因猪群更新,淘汰猪未及时转运导致有时存栏超过环评批复,且猪场生产废水进行循环利用,未外排;2.公司于2021年8月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取得新的环评批复前,已将猪场规模降至原批复的规模;3.针对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处5%罚款属于顶格处罚,因疫情及行情影响目前公司运营困难,请求降低处罚金额。我局于2022年81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复核及集体审议,我局认为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已考虑你公司违法情节,认定事实清楚,自由裁量权适当,且你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及《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细化为:(二)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3.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4%—5%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3668.23元(大写:贰万叁仟陆佰陆拾捌元贰角叁分)。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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