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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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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17

江西朝盛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6647655754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青塘镇南堡村

法定代表人:许炳然

2021年12月14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对你公司进行污染源执法检测。现场检测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根据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2021年12月21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JHB(2021)04353)显示:你公司吸收塔排口硫酸雾浓度均值为85.1mg/m3,超过《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5中规定的30mg/m3的浓度排放限值1.84倍。

以上事实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有2021年12月14日你公司滕义杰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采样取证登记单》2021年12月29日你公司滕义杰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2月21日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J HB(2021)04353);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2年3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2〕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2021年10月20日你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硫酸雾指标检测结果均值为4.80mg/m³,远低于30mg/m³;2.《固定污染源尾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544-2016)不能真实测定硫酸雾排放值;3.中国硫酸工业协会联合南化研究院等多家单位对硫酸行业尾气硫酸雾检测方法开展研究,制定了《硫酸工业尾气硫酸雾的测定方法》(GB/T38685-2020),该方法可完全避免尾气中二氧化硫的干扰,公司申请对硫酸装置尾气硫酸雾自行监测采用两种检测方法进行对比检测;4.恳请免于处罚。我局于2022年4月24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复核及集体审议,我局认为:1.我局为避免出现检测结果的偶然性,已对你公司进行了2次污染源执法检测;2.你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的时间与我局委托检测的时间不一致,检测结果没有可比性;3.《固定污染源尾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544-2016)与《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的规定相一致,而《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4.你公司提出的《硫酸工业尾气硫酸雾的测定方法》(GB/T38685-2020)是推荐性标准,效力不及强制性标准。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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