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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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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16

会昌县九二工业基地建设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355584775533

地址:会昌县筠门岭镇白埠村

法定代表人:刘健平

2021年12月9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对你办进行污染源执法检测。根据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2021年12月17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J HB(2021)04330)显示:你办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总氮浓度为26.2mg/L,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限值0.31倍。2022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办污水处理厂废水超标排放进行执法调查,经调查询问及你办在线监控流量仪显示:你办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2021年12月总排放量为28528吨,即日均排放废水920.3吨。

以上事实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有2021年12月9日你办干部肖国兴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采样取证登记单》2022年1月6日你办干部肖国兴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月6日江西凌峰环保有限公司员工何星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1年12月17日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J HB(2021)04330);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赣市环审字[2017]58号)等证据为凭。

你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2年3月23日,我局向你办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2〕11号),告知你办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中心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办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提出陈述申辩:称已立即查找废水超标原因,并积极整改确保达标排放,恳请我局予以从轻处罚。我局于2022年4月24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复核及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办已造成了废水超标排放的事实后果,我局作出的拟处罚决定已充分考虑你办违法行为情形,你办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作为进一步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理由。因此,我局对你办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细化规定“日废水排放量500-1000吨的: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5%以内的,处30万—40万元罚款我局决定责令你办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5万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

限你办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办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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