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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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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环行罚〔202215

兴国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兴国县数字城管指挥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33MB1K78393K

地址: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瑶岗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声明

2021年10月19日我局委托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对你中心进行污染源执法检测。根据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2021年10月27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J HB(2021)02481)显示:你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场外排废水总氮浓度超《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限值2.625倍。2021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场废水超标排放进行执法调查,经调查询问及在线监控流量仪显示:你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场2021年10月外排废水排放量为5444吨,即日均外排废水175.61吨。

以上事实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有2021年11月17日兴国县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场污水处理站站长赖昌茂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年1月5undefined中心工作人员张光锋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0月27日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J HB(2021)02481);《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赣市环审字[2016]47号)等证据为凭。

你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2年3月23日,我局向你中心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2〕12号),告知你中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中心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中心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细化规定“日废水排放量200吨以下的: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2倍-3倍或者总量超标10%-15%的,处20万—25万元罚款我局决定责令你中心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中心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2万元(大写:贰拾贰万元整)。

限你中心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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