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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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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12

会昌县林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3225063979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林苏村陂塘

法定代表人:邱木泉

2021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信访举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隧道窑正在烧砖,破碎、配料等工序均已停止运行。经查:你公司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台账显示12月9日加碱记录为上午7点20分加碱量100千克,之后未及时添加辅助药剂;执法人员现场用pH试纸测得双碱法脱硫除尘器碱液循环池入喷淋塔前池中喷淋水pH值约为2,同时对你公司双碱法除尘器碱液循环池入喷淋塔前池中喷淋水进行采样。根据2021年12月11日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JHB(2021)04244)显示:双碱法脱硫除尘器碱液循环池入喷淋塔前池中喷淋水pH值为1.8

以上事实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有2021年12月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木良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采样取证登记单》2021年12月22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木良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2月11日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2021年12月9日你提供的《废气治理设施生产运行台账》;《关于会昌县林苏新型建材材料厂年产32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会环督字﹝2012﹞30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3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提出陈述申辩:称大气污染数据采集具有偶然性;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开始设备检修,并同步向属地生态环境局线上报告,不存在逃避监管的情节;近年来公司经营困难,处于亏损状态,恳请我局考虑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情节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我局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复核及集体审议,我局认为:排污单位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违反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不采纳你公司的“偶然性”说法;你公司设备检修时间在执法人员检查之后,不采纳你公司“不属于逃避监管”的申辩理由;你公司认识态度较好,查处后能积极改正,对此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时已充分考虑“类案同处”、过罚相当等原则,拟处罚款属法定自由裁量权的从轻处罚范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1万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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