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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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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11

会昌县兴业新型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33L271357923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彭迳村

法定代表人:黄水圣

接群众投诉举报,2021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厂在生产的过程中未按《脱硫塔操作简要规程》在碱液循环池内加片碱或石灰,双碱法脱硫除尘器没有发挥脱硫用途,致使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执法人员现场用pH试纸测得你公司入喷淋塔处碱液循环池中喷淋水pH值约为3,同时对碱式水膜除尘脱硫设备碱液循环池入喷淋塔前池中喷淋水进行采样;破碎制备车间内用于降尘的雾炮机于2021年11月底损坏,生产期间破碎和投料区等工序未喷淋降尘,你公司未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根据2021年12月11日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检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JHB(2021)04245)显示:你公司双碱法脱硫除尘器碱液循环池入喷淋塔前池中喷淋水pH值为3.8。

以上事实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有2021年12月9日厂厂长庄良才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采样取证登记单》2021年12月10、12月21日你厂厂长庄良才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2月11日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2021年12月9日你提供的《废气治理设施生产运行台账》;《关于会昌县兴业新型砖厂年产6200万块标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会环审字﹝2014﹞11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3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提出陈述申辩:称砖厂接受被查处的问题、已积极整改,今后将按要求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近年来砖厂效益不好,处于亏损状态,恳请我局考虑企业实际情况予以从轻处罚。我局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复核及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公司认识态度较好,查处后能积极改正,对此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时已充分考虑“类案同处”、过罚相当等原则,拟处罚款属法定自由裁量权的从轻处罚范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1万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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