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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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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9

赣州市雨忻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0544094425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老车站东路工业一园

法定代表人:肖立文

江西省污染源监控平台显示你公司氮氧化物浓度数据异常,2021年10月21日、11月23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锅炉进料口正在投料,经查:你公司环评批复(全环督字﹝2020﹞57号)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607290544094425001R)要求锅炉废气经干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双碱法脱硫+SNCR脱硝系统后经45米高烟囱外排;10月21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双碱法脱硫+SNCR脱硝系统未开启,脱硫塔循环水泵未开启,公司停用污染防治设施情况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有2021年10月21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赣州市雨忻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全环督字﹝2020﹞57号);2021年47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607290544094425001R);2021年10月21日你公司技术负责人肖立文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1年11月23日你公司技术负责人肖立文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2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提出陈述申辩:称此次违法系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企业被查处后积极整改、新增烟气回收设备、总结教训提升管理,近年来企业在疫情形势下经营困难,恳请我局考虑企业实际情况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我局于2022年2月28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复核及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公司认识态度较好,查处后能积极改正,对此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并在法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内作为从轻处罚的量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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