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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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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7

赣州市博诚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2683455775T

地址:赣州市兴国县埠头乡埠头村谢屋组

法定代表人:徐铂

根据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2021年10月11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J HB(2021)02204)显示:2021年9月17日,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总磷超《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8-2001)限值8.756倍。2021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询问及你公司在线监控流量仪显示:你公司2021年10月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量为1682.85吨,即日均外排废水54.29吨

以上事实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有2021年1117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铂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1年1011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J HB(2021)02204);2021年1117日你公司提供的《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2年27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于2022年2月11日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申请减轻处罚,并提出如下陈述申辩理由:1.你公司遵纪守法,有较好口碑;2.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未对当地群众造成不良影响;3.你公司经营存在困难。我局于2022年2月28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复核及集体审议,我局认为:1.你公司已造成了废水超标排放的事实后果;2.你公司积极整改的情形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并在法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内作为从轻处罚的量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5.1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壹仟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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