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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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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14

寻乌世纪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4332829130F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石排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道香

你公司被列入2021年赣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类别:大气环境)。2021年12月15-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我局委托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对你公司干燥塔烟囱外排废气进行执法监测采样。根据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2021年12月22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JHB(2021)04383)显示:2021年12月15日至12月16日,你公司干燥塔烟囱外排废气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分别为245mg/m³、247mg/m³、246mg/m³,折算均值为246mg/m³,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修改单中规定的180mg/m³浓度限值的0.37倍。

以上事实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有2021年1215你公司总经理陈琛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216你公司总经理陈琛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采样取证登记单》2021年1231你公司总经理陈琛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2月22日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2021年10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2年3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提出陈述申辩:称企业此次超标排放是因自动监测设备未保持正常运行,目前已积极整改、对运营人员进行了培训;企业对超标排放并不知情、无主观故意,请求减免处罚。我局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复核及集体审议,我局认为:排污单位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违反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不采纳你公司的“不知情”说法;你公司认识态度较好,查处后能积极改正,对此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时已充分考虑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等原则,拟处罚款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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