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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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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10

龙南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28MB1K390794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海路

法定代表人:曾义祝

我局委托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对你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开展重点排污单位执法监测。根据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2021年10月28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J HB(2021)02505)显示,你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外排废水总氮超出《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限值4.06倍。2021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废水超标排放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在线监控流量仪显示你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10月份排放量为1685.1504m³,即日均外排废水54.36吨。

以上事实属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有2021年11月12日你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污水站管理员胡兰健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0月28日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J HB(2021)02505);2021年11月12日你中心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关于对龙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赣市环督字﹝2009﹞98号)等证据为凭。

你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2年2月7日,我局向你中心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2〕3号),告知你中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中心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中心于2022年2月14日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并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3月9日我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中心提出如下理由申请减轻或减免行政处罚:1、你中心自行运维期间存在专业性不足的情况,即将进行第三方运维公司的招标;2、你中心前期因物资采购影响了自行整改时限;3、你中心已完成了整改,《检验检测报告》(GJHB(2021)04167)和《检测报告》(H&S0221020122025)显示外排废水已达标;4、你中心经费紧张。我局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复核及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中心已造成了废水超标排放的事实后果,我局于2022年2月7日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2〕3号)作出的拟处罚决定已充分考虑你中心违法行为情形,你中心的听证意见不能作为进一步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理由。因此,我局对你中心的听证意见不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中心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中心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6万元(大写:贰拾陆万元整)。

限你中心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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