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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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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124

寻乌玉禾田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4MA38QKK03F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澄江镇汶口村

法定代表人:周聪

根据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企业名单,2021年6月28日、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寻乌玉禾田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澄江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现场检查,2021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寻乌玉禾田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澄江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补充调查。

经查,寻乌玉禾田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澄江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废水处理设施清水箱中的pH计于2021年4月17日损坏,不能保障正常使用,至6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仍未修复,致使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pH值经常性超标,并一直未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28日寻乌玉禾田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澄江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厂长赖培盛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1年6月29日、7月15日寻乌玉禾田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澄江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厂长赖培盛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6月29日寻乌县城市管理局市政股副股长刘雪松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寻乌县城市管理局提供的《寻乌县城乡环卫全域一体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协议》;2021年7月15日江西诺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谢世金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15日赖培盛提供的4月1日至6月30日《澄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运行台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1年9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1〕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2021年9月23日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1.立即开展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设备运行正常;2.清水箱中的pH计处于试运行期,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实际pH值未超标,未实际造成环境污染;3.公司负责垃圾填埋场运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申请适当减轻罚款并不予处罚公示。经复核,我局认为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已结合你公司整改情况予以从轻处理,且你公司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形,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细化“2.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1)因非人为因素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导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有主动改正或其他轻微情形的,处10万-30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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