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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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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赣市环罚〔202128

深圳市福田区环境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78226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A栋803

法定代表人:陈宝强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会昌县西江吉利石灰厂“8.31”较大中毒窒息事故结案的批复》(赣市府字〔2020〕75号)处理建议,我局对你公司编制的《会昌县西江镇石门村吉利石灰厂年产10000吨石灰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情况进行调查2020年11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和内容虚假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2021年1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21〕02号),对你公司处所收费用五倍即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罚款。

2021年8月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申诉书》及发票复印件。主要内容为“1.案涉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做出顶格处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3.处罚将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要求重新审查案件相关事实,依法纠正赣市环行罚〔202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我局核查2018年10月25日,你公司与会昌县西江镇石门村吉利石灰厂签订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技术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HJS—HZHT—2018—335),你公司编制《会昌县西江镇石门村吉利石灰厂年产10000吨石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取咨询服务费壹万元整。2018年10月10日,会昌县西江镇石门村吉利石灰厂法人宋金发向你公司业务员曾照琦农业银行账号(卡号6228483********9370)转账5000元预付款,但一直未支付剩余5000元,你公司实际收取费用5000元。你公司编制的《会昌县西江镇石门村吉利石灰厂年产10000吨石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属于补办环评文件,工程内容及规模章节中“产业政策的符合性”、结论与建议章节中“产业政策的符合性”两座石灰窑规格(5.6米×18米)、窑满负荷产量(89吨/天)数据,与执法人员实际调查的2020年改造前数据(5.8米×16米)不符。你公司根据会昌县西江镇石门吉利石灰厂提供的失真数据,得出所建石灰窑不属于石灰土立窑的结论。你公司以上行为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和内容虚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23日你公司法人陈宝强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8月24日你公司业务员曾照琦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会昌县西江镇石门村吉利石灰厂法人宋金发2018年10月10日向你公司业务员曾照琦农业银行账户转账5000元转账记录;2021年8月25日会昌县西江镇石门村吉利石灰厂法人宋金发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8月25日会昌县西江镇石门村吉利石灰厂法人宋金发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181025会昌县西江镇石门村吉利石灰厂与你公司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技术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HJS—HZHT—2018—335);《会昌县西江镇石门村吉利石灰厂年产10000吨石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会昌县西江吉利石灰厂“8.31”较大中毒窒息事故结案的批复》(赣市府字〔2020〕75号)等证据为凭。

2021年11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1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处所收费用五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5万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翔郭乔                 话:0797-8685033

  址:赣州市章贡区贺兰山路8邮政编码: 341000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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