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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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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2

赣州万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094434909Q

地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国际企业中心B2栋8层3号办公

法定代表人:张明

我局2021 1026日、28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负责承建施工的赣南师范大学附属蓉江中学工程项目工地生活区产生的生活污水通过自行铺设的波纹管排到工人生活区围挡外,污水顺着地势,沿沟壑流到前方的渗坑处,污水通过无任何防渗功能的渗坑流入土壤里。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负责人廖未华(身份证号码:3****************4)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赣州市蓉江新区校区建设工程师大附中项目部安全环保负责人张伟鹏(身份证号码:6****************5)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江西省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S0221020102031),《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赣市环蓉审字〔2021〕1号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1年12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1〕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诉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2021122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书:称公司非主观故意且情节轻微。

2022年1月14日,我局召开案审委员会,会议讨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细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1)排放二类污染物的,处10万—30万元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0万—50万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综合考量相关情况,同时兼顾公平公正原则,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36070122000712311696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缴款时必须在摘要(备注)栏注明缴款编码。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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