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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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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4

赣州市超越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6909508466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罗林

2021年9月8日至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在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期间多次将废溶剂、废染料布、废树脂等危险废物从你公司(南康区)转移至江西省高新超越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赣县区)。

以上事实有202198你公司厂长李连英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98日、9月16日你公司厂长李连英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913日你公司司机刘观发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916江西省高新超越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厂务经理吴青春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918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1年9月10日《江西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查询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因考虑法条竞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12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1〕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提出陈述申辩:称企业被查处后积极整改,此次违法系管理疏忽,近年来企业经营困难,恳请我局考虑企业实际情况予以从轻处罚。我局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复核及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公司认识态度较好,查处后能积极改正,对此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并在法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内作为从轻处罚的量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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