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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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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5

何芳桂:

公民身份号码:362133********4415

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崇贤乡太平村月光组23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8日对你经营的南康区龙回镇何生废机油回收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9月28日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下达通知将你经营的南康区龙回镇何生废机油回收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回,2021年7月1日你经营的南康区龙回镇何生废机油回收部自赣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收集7.462吨废机油(危险废物类别、代码:HW08、900-214-08),并贮存在回收部废矿物油仓库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28日何芳桂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1年10月19日何芳桂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9月26日赣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邱熙涵、陈飞云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2021年12月17日,我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1〕3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1年12月30日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申请从轻处理,并提出如下陈述申辩理由:1.你7月1日自赣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收集的7.462吨废机油未转运;2.你支持和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3.家庭经济困难。2022年1月21日我局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复核及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未转运废机油且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置废机油的行为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量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5.1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壹仟元整)。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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