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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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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3

赣州市超越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6909508466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罗林

2021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堆放了若干废溶剂桶(属危险废物,代码HW06),贮存场所未做防渗处理,地面有污水井盖,未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6.3.1 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的要求。

以上事实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有202198你公司厂长李连英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98你公司厂长李连英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98你公司厂长李连英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1917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2021年12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1〕3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提出陈述申辩:称企业被查处后积极整改,此次违法系管理疏忽,近年来企业经营困难,恳请我局考虑企业实际情况予以从轻处罚。我局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复核及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公司认识态度较好,查处后能积极改正,对此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并在法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内作为从轻处罚的量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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