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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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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7427870XJ

地址: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稀金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林新传

2021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工艺中含浸、烤凡立水工序会产生沾染有机溶剂的染料废物。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2、3楼车间垃圾收集点发现部分沾染有机溶剂的染料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桶内,在厂区垃圾回收点发现部分沾染有机溶剂的染料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桶内。你公司沾染有溶剂的废布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12危险废物类别,废物代码为900-252-12。

以上事实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有202197你公司厂务经理吴青春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98日你公司物料副总经理刘东京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98日你公司制造课长伍红英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98你公司制造组长周家清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98日你公司采购经理唐仕兰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98日你公司清洁工刘小红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98日你公司司机刘观发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97你公司厂务经理吴青春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197你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2021年12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1〕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提出陈述申辩:称企业被查处后积极改正,此次违法系管理疏忽,请求我局予以减轻处罚。我局于2021年12月15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复核及集体审议,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理由是:你公司被查处后积极改正,相关情节我局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你公司管理疏忽不构成法定免责理由;你公司不符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中关于适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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