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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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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113

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99163N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交易广场1810室

法定代表人:潘锦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2020年度第三批)的函》(环办执法函202156号),我局对你公司编制的《江西省于都县岭下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经查2018年9月16日于都县雩山水务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江西省于都县岭下水库工程技术服务合同书》,委托你公司编制《江西省于都县岭下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收取环评报告书的总编制及技术费用捌万元整。你公司编制《江西省于都县岭下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水温预测章节预测参数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同时江西省于都县岭下水库工程地表水评价等级定为一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应开展丰水期和枯水期地表水水质现状监测,你公司编制的《江西省于都县岭下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要求开展地表水水质现状监测。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3日对于都县水利局建设管理股副股长张於林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3日对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景新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9月16日于都县雩山水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签订的《江西省于都县岭下水库工程技术服务合同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2021年7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1〕0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提交书面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处所收费用五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

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缴款时必须在摘要(备注)栏注明缴款编码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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